內政部今(14)日部務會報安排國土管理署報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國土管理署報告時說明,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12條之1規範,初期將以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先行推動,凡是增建、改建達此規模之既有屋頂與新建物都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估計年電能產值約17萬千瓦,相當於1年5萬戶的住家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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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報告時說明,依據建築執照核發統計,國內每年約發出2萬件使用執照,其中80%的新建物屋頂面積小於300平方公尺,多屬小型建物或透天厝;而屋頂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建物雖僅占發照量的6%,實際上卻是占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比例達60%。

國土管理署續指,因此,考量本政策推動後之整體發電效益,初期將以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先行推動,凡是增建、改建達此規模之既有屋頂與新建物都需設置,估計年電能產值約17萬千瓦,相當於1年5萬戶的住家用電,後續也會視政策執行情況適時檢討,至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民眾可自行考量設置。

內政部表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1條,為使本政策能夠穩健上路,邀集相關部會、環保團體、光電、建築師等公(協)會及地方政府共召開8次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具體措施研商會議,各方意見充分溝通後,確認建物適用範圍及規模、受光標準評定方式、申請規定及勞工安全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之擬定。同時提醒國土管理署新政策推動的過程中,必須持續收集各界意見,加強溝通說明以做為未來檢討修正之參考,讓再生能源發電、節能及低碳目標逐步在日常生活中落實。

此外,今年9月內政部也主動拜會經濟部,就其管轄之工業區、產業園區內之廠房屋頂太陽光電設置情形,進行意見交流,經濟部對於內政部所擬訂的屋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政策,也表示會全力配合。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辦理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