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聯發科王姓工程師,4年前在寒舍艾美酒店泳池游完泳後,突然身體不適,緊急送醫後仍然宣告不治,王姓工程師的家屬提告寒舍集團董事長蔡伯翰等人過失致死罪嫌,檢方不起訴確定,不過王男父母向寒舍、職員、富邦產險等提告民事求償共2566萬餘元,一審判決王的父母敗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2020年7月29日晚間,王姓工程師到寒舍艾美的游泳池游泳,不幸猝死。家屬認為,當時王男曾兩度向櫃台求救,飯店沒作為才導致王男延誤就醫,錯失搶救黃金時間,控告泳池救生員、飯店櫃台人員、經理、酒店負責人蔡伯翰9人過失致死罪嫌。
檢方調查認為,當時救生員等酒店人員,已注意到王男有喘不過氣問題,並表明可協助就醫,王男第一時間曾拒絕,還能主動表明要去醫院,沒有人能預判之後王會因心肌梗塞暈倒,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家屬提再議後被高檢署駁回確定;王的父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被裁定駁回。
民事部分,王的父母提告主張,酒店當天醫護室關閉,沒有醫護人員排班,游泳池也沒有高腳救生椅等,酒店職員也沒有及時發現兒子異樣、未使用AED、叫救護車等,延誤就醫導致兒子死亡,家屬向蔡伯翰、寒舍等他們認定有賠償責任的被告,共求償2566萬多元,但蔡男等人均以沒有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一審認為,無從認定職員有惡意拖延、延誤就醫的狀況,且寒舍艾美雖有未遵守游泳池管理規範的缺失,但此缺失與王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至於其餘王的父母主張的缺失均不可採,判決王的父母敗訴。
案經上訴,家屬減縮求償金額為2036萬8182元。高院指出,王男表示身體不適後,酒店員工即在旁照料,但身體狀況時好時壞,對於是否就醫態度反覆,且員工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在王男確定搭乘計程車就醫後,也立即安排就醫,沒有拖延;另王男是離開游泳池後昏迷,與救生員職務無關。
且事故發生時,寒舍艾美酒店在游泳池處,有合格救生員執行職務,游泳池未設置高腳救生椅,與王死亡無關;在飯店管理上,寒舍艾美酒店除備有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外,也有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課程等訓練。王昏迷倒地時,員工也為王施作CPR、操作AED,認為王的父母求償無理由,再度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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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認為,當時救生員等酒店人員,已注意到王男有喘不過氣問題,並表明可協助就醫,王男第一時間曾拒絕,還能主動表明要去醫院,沒有人能預判之後王會因心肌梗塞暈倒,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家屬提再議後被高檢署駁回確定;王的父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被裁定駁回。
民事部分,王的父母提告主張,酒店當天醫護室關閉,沒有醫護人員排班,游泳池也沒有高腳救生椅等,酒店職員也沒有及時發現兒子異樣、未使用AED、叫救護車等,延誤就醫導致兒子死亡,家屬向蔡伯翰、寒舍等他們認定有賠償責任的被告,共求償2566萬多元,但蔡男等人均以沒有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一審認為,無從認定職員有惡意拖延、延誤就醫的狀況,且寒舍艾美雖有未遵守游泳池管理規範的缺失,但此缺失與王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至於其餘王的父母主張的缺失均不可採,判決王的父母敗訴。
案經上訴,家屬減縮求償金額為2036萬8182元。高院指出,王男表示身體不適後,酒店員工即在旁照料,但身體狀況時好時壞,對於是否就醫態度反覆,且員工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在王男確定搭乘計程車就醫後,也立即安排就醫,沒有拖延;另王男是離開游泳池後昏迷,與救生員職務無關。
且事故發生時,寒舍艾美酒店在游泳池處,有合格救生員執行職務,游泳池未設置高腳救生椅,與王死亡無關;在飯店管理上,寒舍艾美酒店除備有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外,也有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課程等訓練。王昏迷倒地時,員工也為王施作CPR、操作AED,認為王的父母求償無理由,再度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