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龍潭武漢營區下士陳子多,2015年奉命更換吊橋繩索時,遭滑輪高速反彈重擊頭部,導致記憶受損且生活無法自理,法院判決陸軍司令部賠償1010萬餘元確定。陳的父母再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各240萬、159萬元,一審判決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再判決陳的父母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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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子多服役於龍潭武漢營區,當時一名鄭姓士官長叫32名士兵修復訓練吊橋,結果繩索斷裂,滑輪飛出砸中陳子多,造成他的顎骨、枕骨骨折,還傷及腦部,昏迷10個月才甦醒,卻出現認知功能障礙和短期記憶受損、無法自理生活,還因此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陸軍司令部被法院判決應賠償1010萬餘元確定;不過陳的父母再求償國賠399萬元,但因超過5年時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

法院認為鄭姓士官長,在架設吊橋時未注意固定綠色滑車吊繩,有最大負荷力,且對於原本拉緊索具的人數,及後來增加拉繩人數也無法確定,顯然沒將吊繩最大負荷拉力納入評估決定拉繩人數的考量,顯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鄭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民事部分,陳的父母要求國賠,主張陳子多受傷時僅19歲,未來需花費大量時間復健,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薪資損失與精神撫慰金共求償1830萬元,一審判陸軍司令部應賠償1070萬元,二審改判賠1010萬餘元確定,陸軍司令部也於2021年8月26日賠償完畢。不過陳的父母在請求國賠時主張,兒子傷勢經醫院表示屬重大不治的傷害,沒有回復可能,終身需仰賴他人照護,要求陸軍司令部應給付兩人各240萬、159萬元。

高院判決指出,陳於2015年11月13日發生事故,陳的父母身分法益即已受到侵害,則依國家賠償法所定「自損害發生時起」的5年時效,應於2020年11月13日為止,但父母卻遲至2022年1月4日才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陸軍司令部逾30日未協商,而於同年5月11日提本案訴訟,因此駁回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