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汪姓女子在2019年,受郭姓夫妻聘請擔任一個月大男嬰保母,照料日常三餐,沒想到月嫂竟邊吸毒邊顧男嬰,男嬰事後也驗出毛髮有毒品反應,男嬰父母怒告汪姓保母,桃園地院一審,依對未成年人非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重判月嫂8年徒刑,月嫂不服提出上訴,高院二審以月嫂非主觀犯意,逆轉改判無罪,男嬰父母再提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月嫂犯行,今再改判駁回月嫂上訴,維持一審8年刑度,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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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汪姓保母是被男嬰父母聘用的到府月嫂,在2019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26日下午5、6時許,負責為雇主烹煮月子餐及照顧男嬰,但她有毒癮,竟然在密閉的房間內,吸食安非他命,害同在房間內的男嬰也吸入有安毒成分的煙霧,男嬰父母在月嫂照顧期間收到數封檢舉信,指月嫂疑似吸毒,夫妻原本持懷疑態度,沒多久,就在家中發現吸食器與結晶粉末。

郭姓夫妻還發現男嬰出現「時常眼睛上吊、拉肚子、抽搐、皮膚變差」等異狀,於是帶男嬰去檢驗,果真在男嬰毛髮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郭姓夫妻一氣之下怒告月嫂。一審法官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重判月嫂8年。但汪姓月嫂自認沒有故意讓男嬰染毒,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認為,月嫂確實負責照顧男嬰及其家庭三餐、日常家務等工作,僅偶爾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且月嫂只是為解一時毒癮,以致重大疏失,另男嬰檢驗時先驗尿呈陰性反應,後來才驗出毛髮有毒品反應,顯見毒品量不高,認定月嫂吸毒時僅疏於避免男嬰吸入煙霧的措施,無法證明月嫂有故意讓男嬰施用二級毒品的主觀犯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月嫂無罪。

案情大逆轉,郭姓夫妻不能接受,再提上訴,希望還兒子公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二審,高院更一審再次逆轉,認為桃園地院一審判決見解及量刑並無違誤,今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維持一審重判月嫂8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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