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釐清京華城案,法官今(29)日裁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自113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延押庭法官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被告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與同案被告間前有串供之事實,且有政治獻金之真正捐款目的待調查,為確保被告、同案被告就此待查部分不會相互串供或與證人串證,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屬有據。
經斟酌比例原則,認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又本件既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分析調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故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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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斟酌比例原則,認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又本件既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分析調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故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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