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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表示,從妨害公務罪立法章節可知目的是在保障公務執行、不是個人法益,屬個人法益性質的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非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治安維護、國境執法、犯罪防治、強制執行、偵查審判等攸關人民權益,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是要確保公務執行,立法正當,但為避免公職威嚴空泛、抽象,作合憲性限縮解釋。
但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認為屬「對事不對人」的言論,用刑罰制裁的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還大。憲法法庭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提出異議、批評,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民主國家不僅不應禁絕,還是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保障範圍,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就算用語刻薄、粗俗,仍受保障。
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不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就算只處以罰金刑,也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判侮辱職務罪違憲且自今年5月24日宣判日失效。楊蕙如與網軍下線蔡福明被判有罪的案子廢棄發回高院,今將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