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偵辦台鹽綠能公司疑涉不法案,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押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5人遭駁回,南檢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
南檢於23日以陳啟昱、蘇坤煌、台鹽綠能郭姓前副總經理,以及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共5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嫌重大,有串供、滅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24日遭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原裁定以台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為由,不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構成要件,但台鹽綠能是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台鹽實業的從屬公司,而陳啟昱與蘇坤煌曾分別擔任台鹽實業董事與經理人。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台鹽實業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以台鹽綠能名義從事不利益交易,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非無研求餘地,且縱使被告等5人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等,亦待原審進一步調查及認定。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決議撤銷原裁定,將此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調查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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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原裁定以台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為由,不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構成要件,但台鹽綠能是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台鹽實業的從屬公司,而陳啟昱與蘇坤煌曾分別擔任台鹽實業董事與經理人。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台鹽實業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以台鹽綠能名義從事不利益交易,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非無研求餘地,且縱使被告等5人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等,亦待原審進一步調查及認定。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決議撤銷原裁定,將此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調查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