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光電不法犯罪,其中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姊弟涉嫌銀行法等多項罪嫌,被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姐弟2人不服羈押裁定提抗告,台南高分院受理後2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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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蔡姓姐弟兩名被告不服羈押裁決,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審理法官經查被告蔡清旭、蔡月娥2人自2023年迄今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檢方於2023年5月間即對被告等發動偵查、搜索,之後被告等曾在偵查中出國,均如期歸國,且被告等出國期間僅短短數日,與被告等出境地點之關聯性低,難推認被告等出國後就不再回國而有逃亡之虞。

被告等人於法院所述雖前後供述不同,惟被告等對其涉案所為避重就輕之陳述,這是人之常情。又本案案情固屬複雜,但檢方既已自2023年間即已對被告等開始偵辦,被告等若有意串證,早已完成,此項疑慮已不存在,何況檢方從未發現被告等有串證之情事。被告等與證人間之證述不一致部分,被告等既已認罪,此項疑慮亦已消除。

法官認為,蔡清旭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資料固有遭刪除之部分,此部分自有待檢察官是否能予解密,但被告此舉似與勾串證人或共犯無涉。檢方於2023年間即對被告等發動搜索,與公司、工程相關之文件、手機、電腦等已為檢方所查扣,檢方既已整理相關之金流、合約等證據,迄今即難再認被告等有湮滅、隱匿證據之虞。可知原裁定認非予羈押被告等,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對被告等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有未完善之處,被告等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無據,自應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為妥適之裁定。本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