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鼎越容積獎勵20%,向北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公司提起抗告,高院昨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對此,律師黃帝穎今(24)日指出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三大事由,包含優先保全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刑事訴訟法本來就可以扣押第三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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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指出,高院裁定撤銷北院扣押京華城111.7億元土地,主要理由為「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規定『必要時』的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細說明,尚有違誤」,簡單來說,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京華城弊案犯罪所得為111.7億元的事實,僅就扣押第三人鼎越的必要性,要北院更裁補理由。

黃帝穎說明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三大事由,第一優先保全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他指出,柯文哲市府圖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容積獎勵,京華城不法利益111.7億元,高院裁定未否定北院裁定事實前提,且監察院糾正案文也明確指出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

黃帝穎表示,容積獎勵是市民的公共財,違法拿公共財圖利財團,法院當然應優先保障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百億損害不該市民買單」。

「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黃帝穎提到,北院羈押裁定揭露,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甚且鼎越所屬沈慶京,也遭法院認定行賄罪、共犯圖利罪涉嫌重大羈押禁見,簡單來說,鼎越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被扣押京華城不法利益理所當然。

第三點為刑事訴訟法本來就可以扣押第三人財產,黃帝穎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就算鼎越是第三人,依法本來就可以扣押。他指出,綜上,共犯結構謀取不法暴利,以「魔鬼切割」規避法律責任,司法仍應「實質認定」,維護全體市民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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