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消費糾紛千奇百怪,中市府首創風氣之先,9日公告實施《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針對屢遭檢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且屢勸不改的不良業者,將直接在店家門口張貼公告示警,首波已鎖定兩家業者列入觀察名單,若再犯將上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30天;業者若拒絕、遮蔽或將公告撕毁,裁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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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長盧秀燕今(15)日主持市政會議時指出,商家不誠信促銷往往衍生消費糾紛,台中市創全國風氣之先,由市府法制局訂定《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讓市府針對違反法規且未改善的不良業者,直接在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使消費者進門消費時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避免不良業者隱匿自身消費爭議。

法制局長李善植進一步說明,過去遇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市府雖會發布警訊,但消費者可能沒看到,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無從辨識問題商家,因此針對此問題進行修正,讓不知情民眾上門消費時,能一眼看到消費警訊公告。修正案6月18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行政院10月7日核定,市府已在本月9日正式公告。

李善植指出,目前已有兩家業者列「觀察名單」,其一是交友聯誼社招攬為期2年、要價8萬元的聯誼相關課程,不少人簽買後反映課程乏善可陳,但業者拒絕退費解約;另一家也是累犯的豐原區美容業者,遊說上門消費者買高價美容保養品,曾有民眾購買逾50萬元,但業者與融資公司合作,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解除的權益,兩個店家被投訴案件,各累計近百件及數十件。

李善植說,因新修訂法令剛上路,將督促業者限期改善,若再犯或未改善,即可上門張貼公告,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等,最重可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