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誠威在111年至113年間,連續提供詐騙集團個人申辦的行動電話門號和多個金融帳戶,幫助詐騙集團進行多起詐欺和洗錢活動。黃男總共僅獲得5萬多元蠅頭小利,卻造成多名被害民眾損失多達4千8百多萬元重大財產損失。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取財罪,台中法院判處其2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以及罰金新臺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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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被告黃誠威基於不確定的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的故意,將其個人申辦的行動電話門號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騙集團利用這些電話號碼和帳戶,進行虛假租屋廣告及其他詐騙活動,誘使受害者將錢款匯入詐騙集團控制的帳戶,然後迅速提領或轉帳,以掩蓋資金流向,逃避司法追蹤。


一個張姓受害者看到詐騙集團發佈在在臉書社團「台中租屋資訊交流,最完整的租屋資訊」虛假租屋廣告後,信以為真,依照詐騙集團的指示,將3萬2千元新台幣匯入詐騙集團提供的帳戶,隨後發現被騙。根據法院統計,黃誠威涉及的詐騙案件共計造成受害者財產損失超過4800萬元新台幣。


台中地院9月27日判決,黃誠威因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臺幣1000元;因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並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