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服務處主任張書維被控對2名女記者強制猥褻及性侵,強制猥褻部分判刑確定,性侵其中1名女記者則發回。高院更一審判處張書維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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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書維因工作關係,認識2名女記者(以A女、B女為代號),他於民國108年2月間邀請A女參加春酒餐會,A女為了與張書維建立良好關係,方便日後取得新聞素材,邀請B女一同參加。

餐會結束後,張書維與A、B女一起前往KTV續攤,期間違反A、B女的意願,對2人分別強制猥褻,B女之後先行離開。

根據判決,A女在張書維酒醉的狀況下,打算將其送回服務處辦公室,但途中張書維要求計程車改往某汽車旅館,A女因不願得罪張書維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書維企圖在房內對A女強制性交,但A女趁隙逃離並報警。

張書維事後召開記者會,聲稱自己遭設局陷害,並指控A女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與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決張書維有罪,最高法院就強制猥褻部分已判決定讞,而就強制性交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張書維坦承對A女強制性交,但辯稱未遂;法院認為A女證述具體且與其他補強證據相符,認定張書維的行為已構成既遂,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張書維賠償A女新台幣60萬元,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因張書維先前涉強制猥褻罪部分已判刑確定,檢察官將就2案定讞部分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輯:李錫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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