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運通公司於今(9)日重申,中鋼運通會在堅守依法行政原則,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以維護該公司員工、船員及其眷屬之權益,並嚴正駁斥工會不實指控,呼籲工會應優先考慮理性溝通協商,勿將下船船員退保與船員工作權進行錯誤連結,盼能正視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函釋,以及業界慣例,與公司共同商討真正能保障船員的配套做法與福利項目,才是通往勞資和諧及維護船員權益的雙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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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鋼運通公司董事長張秋波說明公司不放棄任何勞資協商的機會,會在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資料照/記者黃守作攝)
▲中鋼運通公司董事長張秋波說明公司不放棄任何勞資協商的機會,會在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資料照/記者黃守作攝)
中鋼運通公司董事長張秋波表示,中鋼運通公司依照國際慣例與船員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已有最高法院判決確認無疑義,定期契約到期之船員辦理退保,符合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函釋及業界做法,而船員下船退保,僅代表當次契約結束,並不影響未來派船機會,與工作權無關。

張秋波說,有關工會於今(9)日不實指控,中鋼運通公司違法中斷下船船員投保,該公司深表遺憾,再次嚴正澄清
,他說,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此源自於海勤人員工作特性、國際公約及航運界慣例。

由於船員工作,是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之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此外,中鋼運通公司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至於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鋼運通公司會在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以維護該公司員工、船員及其眷屬之權益。(圖/中鋼運通公司提供)
▲中鋼運通公司會在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以維護該公司員工、船員及其眷屬之權益。(圖/中鋼運通公司提供)
張秋波指出,中鋼運通公司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位至50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且為體恤下船船員,勞資雙方於今(113)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有簽署協議,未料該工會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一變再變,令資方無所適從。

此外,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公司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卻於8月7日及8月26日兩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之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鋼運通公司為無雇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

張秋波並指出,中運工會已知最高法院認定船員僱傭關係為「定期契約」,卻無視判決自行扭曲為「不定期契約」,且不實指控公司逼退船員,進而要求公司違反勞保相關法令,繼續為下船船員投保,並透過陳抗方式企圖混淆社會大眾,此作法實不可取,該公司無法認同,並嚴正駁斥。

張秋波重申,中鋼運通公司迄今不放棄任何勞資協商的機會,會在遵照法律、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員工、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願意與船員達成共識,期望工會能夠回歸理性溝通管道,共同維護該公司員工、船員及其眷屬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