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集團旗下100%持股子公司中鋼運通7月起中斷聘僱船員勞健保。中鋼運通工會今(9)日赴勞動部抗爭。中運公司表示,違法中斷下船船員投保指控並非事實,嚴正澄清是依照國際慣例與《船員法》執行。
中運說明,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僱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此源自於海勤人員工作特性、國際公約及航運界慣例。
由於船員工作是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之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中運也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僱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運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位至50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
勞資雙方於今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有簽署協議,未料中運工會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一變再變,令資方無所適從。
此外,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但於8月7日及8月26日兩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之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為無僱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
中運工會已知最高法院認定船員僱傭關係為「定期契約」,卻無視判決自行扭曲為「不定期契約」,且不實指控公司逼退船員,進而要求公司違反勞保相關法令繼續為下船船員投保,並透過陳抗方式企圖混淆社會大眾,此作法實不可取,中運無法認同並嚴正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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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船員工作是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之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中運也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僱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運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位至50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
勞資雙方於今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有簽署協議,未料中運工會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一變再變,令資方無所適從。
此外,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但於8月7日及8月26日兩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之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為無僱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
中運工會已知最高法院認定船員僱傭關係為「定期契約」,卻無視判決自行扭曲為「不定期契約」,且不實指控公司逼退船員,進而要求公司違反勞保相關法令繼續為下船船員投保,並透過陳抗方式企圖混淆社會大眾,此作法實不可取,中運無法認同並嚴正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