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國產化爭議多時,台灣更被歐盟一狀告上世界貿易組織(WTO),迫使經濟部正視國產化鬆綁議題。經濟部產業署今(3)日與各界開會,會後針對區塊開發第1階段(3.1)及第2階段(3.2)國產化政策進行說明,表示3.1依照行政契約辦理,3.2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
另外,針對區塊開發第3階段(3.3),透過先前國內練兵經驗,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以國內產業在產能、品質與價格面向上,具備國際競爭力為目標,將朝向開放。
產業署指出,由於本案與歐盟正在進行諮商,除了遵守國際自由貿易規則,產發署也會持續支持我國產業升級具國際競爭力,包括WTO的國際貿易規則、國內產業出口迫切的綠電需求、既有規範與契約的法遵,以及國內產業的健全發展,都是政策考量的要點。
經濟部表示,我國經濟以出口為導向,國際品牌對於綠電要求迫在眉睫,為求能達成2030年時,台灣製造產品出口時的綠電比例可達40%的政策目標,勢必要強化綠電供應,其中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顯重要。
對此,產業署說明,3.1本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且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3.2 階段已進行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
針對不可歸責事由的樣態,產發署舉例,如國內產製產品品質、交貨量、交貨期無法配合併網時程,或是採購價格不合理者。當廠商提出不可歸責事由後,能源署會同產發署認定確仍如期併網後,其變更屬製造業部分,由產發署審查;工程服務業部分則由能源署審查。
另一方面,能源署受訪則表示,台灣政府及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商是針對3.2是否鬆綁,不涉及其他階段,但也不否認,現階段是朝向整體區塊開發(含3.1、3.2、3.3)國產化鬆綁方向。
能源署表示,歐盟與台灣最大共識,就是歐盟及台灣都不希望進入爭端處理機制,而是盡速在協商階段取的共識。
針對已投入大量成本,配合政府達成國產化的風電開發商,經濟部朝向協助廠商在行政程序上降低成本,減少對方開發、融資及後續售電的風險,方法包括降低港口、國營事業設施規費,提供綠電信保機制,以及媒合公股銀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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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署指出,由於本案與歐盟正在進行諮商,除了遵守國際自由貿易規則,產發署也會持續支持我國產業升級具國際競爭力,包括WTO的國際貿易規則、國內產業出口迫切的綠電需求、既有規範與契約的法遵,以及國內產業的健全發展,都是政策考量的要點。
經濟部表示,我國經濟以出口為導向,國際品牌對於綠電要求迫在眉睫,為求能達成2030年時,台灣製造產品出口時的綠電比例可達40%的政策目標,勢必要強化綠電供應,其中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顯重要。
對此,產業署說明,3.1本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且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3.2 階段已進行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
針對不可歸責事由的樣態,產發署舉例,如國內產製產品品質、交貨量、交貨期無法配合併網時程,或是採購價格不合理者。當廠商提出不可歸責事由後,能源署會同產發署認定確仍如期併網後,其變更屬製造業部分,由產發署審查;工程服務業部分則由能源署審查。
另一方面,能源署受訪則表示,台灣政府及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商是針對3.2是否鬆綁,不涉及其他階段,但也不否認,現階段是朝向整體區塊開發(含3.1、3.2、3.3)國產化鬆綁方向。
能源署表示,歐盟與台灣最大共識,就是歐盟及台灣都不希望進入爭端處理機制,而是盡速在協商階段取的共識。
針對已投入大量成本,配合政府達成國產化的風電開發商,經濟部朝向協助廠商在行政程序上降低成本,減少對方開發、融資及後續售電的風險,方法包括降低港口、國營事業設施規費,提供綠電信保機制,以及媒合公股銀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