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2)日將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國民黨立委羅明才等20人提案當沖降稅措施延長至5年,不過,財政部長莊翠雲在最新提交的書面報告中,已明確表態,目前上市櫃公司獲利情形、台股市場交易制度及流動性均已獲得大幅改善,當沖降稅延長年限不宜較前3次期間1年、3年8個月、3年更長,延長當沖降稅3年,較能即時因應資本市場變化,以適時檢討實施效果,滾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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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我國股票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5。

財政部指出,在參據金管會意見,當沖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可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維持證券市場流動性,並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

考量當沖降稅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證券市場易受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影響,為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當沖降稅措施有繼續延長適用期間必要,因此,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延長當沖降稅3年,至116年12年31日。 

財政部表示,當沖降稅再延長3年,可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不過,國民黨立委羅明才等20人提案延長當沖降稅措施5年,財政部認為,目前我國上市櫃公司獲利情形、台股市場交易制度及流動性均已獲得大幅改善,因此,當沖降稅延長年限不宜較前3次期間1年、3年8個月、3年更長。

此外,財政部認為,考量國際地緣政治風險升溫、國際經濟如美國經濟情勢未明等,延長當沖降稅措施3年,較能即時因應資本市場變化,以適時檢討實施效果,滾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