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廣告履見不鮮,數位發展部今(23)日預告防詐條例相關子法,要求網路廣告平台若被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應24小時內下架處理。同時要求平台落實「廣告實名制度」,須揭露並驗證廣告出資者與刊登者身分,未來平台每年須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防詐條例相關子法草案經預告30天,若作業順利,最快今(2024)年底有望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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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主要目的希望避免詐騙廣告持續擴散造成危害,數發部表示,參考先前投資詐騙廣告處理方式,訂出詐騙廣告處理期限。

數發部指出,若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刊登或推播廣告屬於詐欺廣告或明顯涉詐後,網路廣告平台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數發部表示,倘若在通知後,平台業者沒在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即可開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開罰25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達到封鎖網域效果。

同時,為了提升網路廣告透明性,數發部提出「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要求網路廣告應揭露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也要標示廣告是否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必要時可簡化呈現。如果版位空間有限,廣告要提供連結讓使用者可點擊查詢。

不過,如果網路廣告平台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數發部表示,平台仍有揭露資訊義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確認投放廣告符合規定,每年至少查驗4次,查驗結果應紀錄並保留至少3年,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抽查或要求提供資料。

此外,數發部也提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驗證身分技術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草案,網路廣告平台可透過數位簽章憑證、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IDO)機制、其他加密機制、親臨方式做身分驗證,業者也須訂出詐欺防制計畫,內容包含網路廣告刊播管理政策及程序與詐欺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