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死囚聲請「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合憲限縮的判決。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22)日晚間再發聲,先是肯定大法官至少維持住死刑合憲的憲法解釋,而後更直言,立法者當然有立法形成自由,決定是否和該如何修法,「大法官所做的解釋未必能完全拘束立法院」。
翁曉玲稍早提及,距離上回大法官就死刑議題作成釋字第467號解釋以來已有25年。這段時間,我國民間社會對維持死刑規定(亦即反廢死)的民調支持度始終在8 成以上。全世界目前仍有78個國家維持死刑,包括我國向來尊崇的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均仍維持死刑。
翁曉玲說,這個涉及人民法感情、正義思想和社會治安良窳之相當複雜且敏感的法社會議題,對仍有死刑的國家而言,本就是難以處理的問題。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會,包含我國立法院在內,不敢貿然提案修法廢死,因為在未取得民意高度共識下,誰也不敢輕舉妄動。
翁曉玲指出,然而這屆大法官自詡為人權進步者,這些年來多次展現以憲法解釋來進行「社會道德轉型」的企圖心,透過憲法解釋來改變社會傳統倫理和價值觀,從同性婚姻合法化、廢除通姦罪等等憲法解釋可見一斑。
翁曉玲認為,這次大法官仍秉持一貫釋憲風格,「雖千萬人吾往矣」,受理37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案,試圖廢除在我國法制史上已實施千百年的死刑規定,再創我國人權保障的新里程碑。只是這次大法官應是抵不住黨意壓力,終究回到政治現實面,勉強做成了一個兩方不得罪的憲法判決「死刑合憲,但判死,窒礙難行」。
翁曉玲說,死刑有條件合憲的憲法判決,主文共有17項,其中第1項(將死刑限縮於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和第13項(本件死刑犯得主張終審法院法官未一致決判死,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二項主文,僅7位大法官同意,多一張同意票險勝;其餘第12項和14項主文,則分別有9票和8票同意。
翁曉玲提到,大法官有15人,本案因有3位大法官迴避,僅剩12位。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2/3出席,1/2以上同意通過即可作成評議(憲法判決),故本案有7位大法官同意即可作成憲法判決。
翁曉玲更提到,有意思的是,檢視四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呂太郎、朱富美、楊惠欽、張瓊文、蔡宗珍等5位大法官自提和共提),他們對通過的主文意旨多所批評,其中法律見解十分值得吾人參考。
翁曉玲提到,例如合議庭法官對死刑「量刑」是否應採一致決;未必故意之犯罪應否排除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罪之外;又審判時與執行死刑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判死刑,是否有混淆責任能力與就審能力,因而破壞罪責原則…等。
翁曉玲也說,此外,大法官要求於偵查、調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應有律師協助偵訊,殺人嫌犯如未能或拒絕選任辯護人者,還要請法扶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她認為,此等要求未考慮實務上是否可行?又會增加多少政府經費?大法官紙上談兵,殊不知後續可能衍生的複雜問題。
翁曉玲認為,雖然大法官於憲法判決中下了立法指導棋,試圖指揮立法院修法。但是守護憲法、維持合憲秩序,不純是大法官的責任,立法者也有詮釋憲法、具體化憲法內涵之責任,因此在合憲秩序內,立法者當然有立法形成自由,決定是否和該如何修法。大法官所做的解釋未必能完全拘束立法院,更何況是明顯、有高度爭議、恐影響司法實務運作的憲法解釋。
翁曉玲說,儘管本次憲法法院判決引發不少爭議,但大法官至少維持住死刑合憲的憲法解釋,這點仍應予以肯定,「死刑存廢的問題,還是交由立法政策決定,方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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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說,這個涉及人民法感情、正義思想和社會治安良窳之相當複雜且敏感的法社會議題,對仍有死刑的國家而言,本就是難以處理的問題。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會,包含我國立法院在內,不敢貿然提案修法廢死,因為在未取得民意高度共識下,誰也不敢輕舉妄動。
翁曉玲指出,然而這屆大法官自詡為人權進步者,這些年來多次展現以憲法解釋來進行「社會道德轉型」的企圖心,透過憲法解釋來改變社會傳統倫理和價值觀,從同性婚姻合法化、廢除通姦罪等等憲法解釋可見一斑。
翁曉玲認為,這次大法官仍秉持一貫釋憲風格,「雖千萬人吾往矣」,受理37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案,試圖廢除在我國法制史上已實施千百年的死刑規定,再創我國人權保障的新里程碑。只是這次大法官應是抵不住黨意壓力,終究回到政治現實面,勉強做成了一個兩方不得罪的憲法判決「死刑合憲,但判死,窒礙難行」。
翁曉玲說,死刑有條件合憲的憲法判決,主文共有17項,其中第1項(將死刑限縮於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和第13項(本件死刑犯得主張終審法院法官未一致決判死,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二項主文,僅7位大法官同意,多一張同意票險勝;其餘第12項和14項主文,則分別有9票和8票同意。
翁曉玲提到,大法官有15人,本案因有3位大法官迴避,僅剩12位。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2/3出席,1/2以上同意通過即可作成評議(憲法判決),故本案有7位大法官同意即可作成憲法判決。
翁曉玲更提到,有意思的是,檢視四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呂太郎、朱富美、楊惠欽、張瓊文、蔡宗珍等5位大法官自提和共提),他們對通過的主文意旨多所批評,其中法律見解十分值得吾人參考。
翁曉玲提到,例如合議庭法官對死刑「量刑」是否應採一致決;未必故意之犯罪應否排除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罪之外;又審判時與執行死刑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判死刑,是否有混淆責任能力與就審能力,因而破壞罪責原則…等。
翁曉玲也說,此外,大法官要求於偵查、調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應有律師協助偵訊,殺人嫌犯如未能或拒絕選任辯護人者,還要請法扶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她認為,此等要求未考慮實務上是否可行?又會增加多少政府經費?大法官紙上談兵,殊不知後續可能衍生的複雜問題。
翁曉玲認為,雖然大法官於憲法判決中下了立法指導棋,試圖指揮立法院修法。但是守護憲法、維持合憲秩序,不純是大法官的責任,立法者也有詮釋憲法、具體化憲法內涵之責任,因此在合憲秩序內,立法者當然有立法形成自由,決定是否和該如何修法。大法官所做的解釋未必能完全拘束立法院,更何況是明顯、有高度爭議、恐影響司法實務運作的憲法解釋。
翁曉玲說,儘管本次憲法法院判決引發不少爭議,但大法官至少維持住死刑合憲的憲法解釋,這點仍應予以肯定,「死刑存廢的問題,還是交由立法政策決定,方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