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有條件合憲!5死囚有活路了 可提「非常上訴」求生路

記者孫唯容/綜合報導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意即「死刑」合憲,但限縮其條件。(圖/記者朱永強攝影)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意即「死刑」合憲,但限縮其條件。(圖/記者朱永強攝影)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意即「死刑」合憲,但限縮其條件。憲法法庭認為,犯下強盜殺人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以及曾被認定有心智缺陷的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由於有程序上保護必要,憲法法庭認為這5名死囚,可透過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爭取一條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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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釋憲標的乃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憲法法庭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的規定合憲。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犯下黃姓富商擄人撕票案的黃春棋、陳憶龍,被依刑法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撤銷死刑判決,應依釋憲意旨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殺害母親、丈夫的唯一女死囚林于如、犯下基隆卡拉OK縱火案造成5死的林旺仁,以及因賭債槍殺友人造成2死1傷,被判死刑定讞的沈岐武,其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不符「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意旨,因此在完成修法前,3人的死刑都不得執行,待完成修法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此外,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才可以科處死刑。此外,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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