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去年12月25日發生令人遺憾的割頸殺人事件,導致楊姓少年身故,也讓校園安全議題、少年觸法案件的處理制度問題浮上檯面。國教行動聯盟今(20)日盤點,目前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角色衝突與人力不足,而且曝險少年定義過於狹隘,加上被害人在司法過程之中的相關權利遭到忽視與弱化,導致兒少權益與被害人權益無法獲得應有保障,相關主管機關應該確實檢討現行缺失的制度,進行必要改革以防再度發生青少年殺人事件。
國教盟在記者會上提到,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後發現,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全件調查移送程序不完善,也與個案之間聯繫次數太低,跨部會資料共享不足,保護管束執行缺乏一致性,其中少年保護官對於違規處理雖具彈性,如對攜帶刀具的少年僅是口頭勸導,未以書面通知或告知學校,導致學校無法及時監管。此外,新進少年保護官經驗不足,急需建立青少年資料庫並且改善調查流程,提升案件處理的準確性與有效性。
孩想陪你長大聯盟幹部周韋君指出,新北市發生國中割頸案後成立該團體,一直有與遇害的楊姓國中生的家人保持聯絡,雙親數度面對官司之外,又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無法調閱相關卷宗釐清真相,而且隨著楊生的離世,夫妻倆必須攬下照顧身障姊姊的責任,相當心力交瘁。
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台灣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86年修法以來,少年觀護人分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目前陷入待補人力的情況,而在補足人力之前就該劃分執掌內容,首先在實務當中常要一人身兼兩職,既要負責調查又要負責保護,形成角色的衝突與執行困難,相比日本,少年調查官歸屬司法單位,少年保護官則應歸屬行政單位,避免衝突與角色重疊,我國應當借鑒國際經驗,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0條,少年保護官改隸法務部,除了是讓保護與調查職責分明,確保保護與犯罪預防的效果。同時,也在地方設置分署,要與檢察署配合,建立從少年到成人的銜接系統,確保犯防與保護的延續機制。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理事長張文昌提到,約在10年前校園增加許多校園性平案件調查與處理的業務措施,當時全國不少學校都將這個機制放在輔導室,後來經與教育部召開會議協商移到學務處,背景因素就是輔導老師除了參與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受害人的輔導事宜,後來甚至也要掌管調查的職務,兩者明顯產生沖衝突情況,若將這種景象套用在當今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當中,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張文昌指出,民國112年統計共有1萬3864名保護管束的少年,對照192名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等於平均1名少年觀護人就要負責70件案子,由此顯示曝險少年在輔導措施方面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民國99年5月24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同時附帶決議「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於2年內應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所需預算請行政院全力支持」,等到同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僅有民國101年6月完成設置高雄少家法院,之後將近12年,如今仍未設立北部、中部、東部少家法院,質疑司法院根本沒有重視這件事情,不禁納悶「到底要拖到什麼時候」。
張文昌說明,司法院今年2月頒布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但少年調查官、保護官的人力卻長期不足,導致案件處理延宕,實務方面無法有效提供少年應有的司法保護力度,5月29日司法院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增補人力預估要到民國115年才能補足,然而政府長期沒有落實增補人力的承諾,也讓少年事件的處理成效大打折扣,社會安全網無法落實,就是一種怠惰的行徑。
除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人力不足的問題,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指出,時下青少年詐欺逐漸浮上檯面,放在以前則是竊盜較為嚴重,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僅以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行為歸類曝險少年,顯得有所不足,而要增列「參加不良組織」「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等項目,才可有效管控大量增加的幫派利用受保護少年進行詐欺犯罪行為,並且特別針對教唆青少年詐欺者加重刑期1倍,再者還要增加2年內設置「少年再犯與致命風險的評估量表」,預防高風險少年再次犯罪,強化司法與社會的雙重保護。
國教盟總結,少年調查官與保護官角色衝突且人力不足,導致司法保護缺乏實效,加上曝險少年定義過於狹隘,無法有效遏制幫派利用少年從事詐欺等犯罪行為,整體司法體系似乎隱藏在「假人權」保護傘之下,兒少權益、被害人權益無法獲得應有保障,少年反被當作犯罪利用的工具,被害人的參與權、詰問權、知悉權及保護權也在司法過程之中被忽視與弱化,從而陷入困境,因此相關主管機關應該切實檢討現行非行少年輔導機制之中的制度缺失,進行必要改革才能修補漏洞,有效輔導非行少年,預防少年殺人事件再度發生,避免今日少年犯,成為明日成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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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想陪你長大聯盟幹部周韋君指出,新北市發生國中割頸案後成立該團體,一直有與遇害的楊姓國中生的家人保持聯絡,雙親數度面對官司之外,又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無法調閱相關卷宗釐清真相,而且隨著楊生的離世,夫妻倆必須攬下照顧身障姊姊的責任,相當心力交瘁。
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台灣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86年修法以來,少年觀護人分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目前陷入待補人力的情況,而在補足人力之前就該劃分執掌內容,首先在實務當中常要一人身兼兩職,既要負責調查又要負責保護,形成角色的衝突與執行困難,相比日本,少年調查官歸屬司法單位,少年保護官則應歸屬行政單位,避免衝突與角色重疊,我國應當借鑒國際經驗,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0條,少年保護官改隸法務部,除了是讓保護與調查職責分明,確保保護與犯罪預防的效果。同時,也在地方設置分署,要與檢察署配合,建立從少年到成人的銜接系統,確保犯防與保護的延續機制。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理事長張文昌提到,約在10年前校園增加許多校園性平案件調查與處理的業務措施,當時全國不少學校都將這個機制放在輔導室,後來經與教育部召開會議協商移到學務處,背景因素就是輔導老師除了參與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受害人的輔導事宜,後來甚至也要掌管調查的職務,兩者明顯產生沖衝突情況,若將這種景象套用在當今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當中,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張文昌指出,民國112年統計共有1萬3864名保護管束的少年,對照192名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等於平均1名少年觀護人就要負責70件案子,由此顯示曝險少年在輔導措施方面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民國99年5月24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同時附帶決議「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於2年內應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所需預算請行政院全力支持」,等到同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僅有民國101年6月完成設置高雄少家法院,之後將近12年,如今仍未設立北部、中部、東部少家法院,質疑司法院根本沒有重視這件事情,不禁納悶「到底要拖到什麼時候」。
張文昌說明,司法院今年2月頒布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但少年調查官、保護官的人力卻長期不足,導致案件處理延宕,實務方面無法有效提供少年應有的司法保護力度,5月29日司法院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增補人力預估要到民國115年才能補足,然而政府長期沒有落實增補人力的承諾,也讓少年事件的處理成效大打折扣,社會安全網無法落實,就是一種怠惰的行徑。
除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人力不足的問題,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指出,時下青少年詐欺逐漸浮上檯面,放在以前則是竊盜較為嚴重,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僅以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行為歸類曝險少年,顯得有所不足,而要增列「參加不良組織」「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等項目,才可有效管控大量增加的幫派利用受保護少年進行詐欺犯罪行為,並且特別針對教唆青少年詐欺者加重刑期1倍,再者還要增加2年內設置「少年再犯與致命風險的評估量表」,預防高風險少年再次犯罪,強化司法與社會的雙重保護。
國教盟總結,少年調查官與保護官角色衝突且人力不足,導致司法保護缺乏實效,加上曝險少年定義過於狹隘,無法有效遏制幫派利用少年從事詐欺等犯罪行為,整體司法體系似乎隱藏在「假人權」保護傘之下,兒少權益、被害人權益無法獲得應有保障,少年反被當作犯罪利用的工具,被害人的參與權、詰問權、知悉權及保護權也在司法過程之中被忽視與弱化,從而陷入困境,因此相關主管機關應該切實檢討現行非行少年輔導機制之中的制度缺失,進行必要改革才能修補漏洞,有效輔導非行少年,預防少年殺人事件再度發生,避免今日少年犯,成為明日成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