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誤」教師解聘辦法遭疑違反法制程序 教育部:不涉實質修正

記者林則澄/台北報導

▲教育部針對勘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挨轟偷渡修法,提出聲明澄清質疑意見。(圖/記者林則澄攝,2024.06.11)
▲教育部針對勘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挨轟偷渡修法,提出聲明澄清質疑意見。(圖/記者林則澄攝,2024.06.1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19)日表示,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當中勘誤的3項條文內容,其中第58條刪除涉霸凌案的「校長」列入校事會議調查,顯然已是變更程序事項,卻不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有違法制程序。教育部稍晚對此回應,該辦法的勘誤均屬法規錯漏或誤植情形,並不涉及實質的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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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羅列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當中的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內容,並且強調第58條的「勘誤」內容是將「校長」字眼刪除,意即不將校長列入校事會議調查之列,已是變更程序事項,僅用一份函文「勘誤」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已是明顯的行政疏失,要求按照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

教育部指出,查詢解聘辦法第9條第3項係檢舉案件不予受理的後續規定,其所定「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前項』各款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查同條第1項有區分款次、第2項未區分款次,而該第3項「『前項』各款」顯屬誤植,應修正為「……『第1項』各款……」。

另外,教育部查詢解聘辦法第58條規定「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但因現行對於校長涉及霸凌的調查是由主管機關為之,即無學校依照解聘辦法辦理問題,而且該辦法與同日發布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第5項,亦已明定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則由主管機關併案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於是配合勘誤刪除「校長」2字。

教育部強調,有關本次解聘辦法的勘誤,屬於法規錯漏或誤植情形,依照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不涉及實質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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