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柴山日前冒出「噴泉」,水柱高達約10公尺,警方獲報後發現,是18歲的黃姓女子開車撞斷自來水公司水管減壓閥釀禍,除後續通知自來水公司到場修復,同時也將依法對黃女開罰。水公司也將對她求償。
鼓山分局於9月17日17時許獲報,鼓山區柴山大路有自來水管破裂,經警方到場處理,自來水公司水管減壓閥遭人撞斷,駕駛肇事後駛離現場,現場無人受傷,警方於現場疏導交通、警示用路人避免用路人再發生事故。警方同時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到場修復水管,該水管亦於同日18時14分修復完畢,所幸該起事故並未造成該地區停水。
警方在追查該案肇事車輛時,於案發後一小時內接獲一件報案稱爆胎需要協助,現場為駕駛人黃女(18歲)自稱車輛撞到路邊管線輪胎破裂,通知黃女到案說明,黃女表示駕駛租賃自小客車與對向來車會車時太靠近山坡,因此自撞自來水公司水管減壓閥,導致水管減壓閥破裂大量自來水噴出。
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者」之規定對黃女製單舉發,最高可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鼓山警分局長徐釗斌呼籲,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停留現場,並依規定報警處理,以免因肇事逃逸或其他違規行為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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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追查該案肇事車輛時,於案發後一小時內接獲一件報案稱爆胎需要協助,現場為駕駛人黃女(18歲)自稱車輛撞到路邊管線輪胎破裂,通知黃女到案說明,黃女表示駕駛租賃自小客車與對向來車會車時太靠近山坡,因此自撞自來水公司水管減壓閥,導致水管減壓閥破裂大量自來水噴出。
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者」之規定對黃女製單舉發,最高可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鼓山警分局長徐釗斌呼籲,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停留現場,並依規定報警處理,以免因肇事逃逸或其他違規行為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