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前中研院科長張姓女子收受健檢業者賄賂及免費健檢的不正利益,協助業者取得中研院員工健檢合約。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張女3年6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張女在擔任中央研究院人事室科長期間,負責員工健康檢查等相關業務,並因此結識健檢業者游姓女子。張女於民國106年6月間退休,但在任期間透過丈夫名義投資游女公司,並在擔任中研院員工標案評選委員時,利用職務之便協助游女公司得標。
為答謝張女協助,游女提供張女及其家人免費健檢的不正利益,另以「中研院顧問費」「中研院回饋金」等名義向公司請款,總計賄賂張女賄款新台幣8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女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並已繳回全部賄款及不法利益,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張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張女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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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答謝張女協助,游女提供張女及其家人免費健檢的不正利益,另以「中研院顧問費」「中研院回饋金」等名義向公司請款,總計賄賂張女賄款新台幣8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女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並已繳回全部賄款及不法利益,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張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張女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