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自114年度起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適用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即跨國企業集團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其在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AMT)徵收率為15%,其餘維持12%。專家認為將影響4大類免稅所得企業的稅負,主要受影響行業像是金融業或是享受鉅額投資抵減稅額的科技業。
財政部這次修正目的是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修正重點在於未來將依企業規模分流採用不同徵收率,亦須注意非歷年制、併購情形的適用門檻規定,大型跨國集團企業應注意該機制的適用及未來徵收率調高為15%的影響,並有3大關注重點。
首先,張瑞峰指出,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分離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為基礎,主要調整加計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所得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減免的所得等4大類所得後為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再與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一般所得稅額比大小補繳差額。
在此課稅架構基礎下,114年度起徵收率調高為15%(徵收率調整係報請行政院核定,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勢必大幅增加有上述4大類免稅所得企業的稅負,主要受影響行業諸如金融業或是享受鉅額投資抵減稅額的科技業。
其次,基於相關修法係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針對大型集團企業分流適用立意良善。而根據目前財政部依111年度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台灣約有36家以上的跨國企業與在台外商跨國集團符合資格且有效稅率低於15%,即將面臨徵收率調高的稅負影響。然而,值得探討的是,若部分大型集團企業所屬營運地點尚未受GMT相關機制如IIR或UTPR等影響而須繳納補充稅款下,則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為15%,於大型集團企業是否一體適用有待商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協理劉紋廷也提到,如上述的現行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計算邏輯仍以課稅所得為基礎,與GMT以財務會計為基礎進行有效稅率調整計算是否達15%之計算邏輯完全不同,則因應GMT所為的所得基本稅額分流及徵收率調高,能否達到大型企業GMT稅負繳在台灣的效果,其可行性及妥適性尚待評估。若著眼於避免屬我國減免之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則規劃導入符合國際標準的QDMTT應較可達到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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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張瑞峰指出,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分離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為基礎,主要調整加計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所得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減免的所得等4大類所得後為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再與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一般所得稅額比大小補繳差額。
在此課稅架構基礎下,114年度起徵收率調高為15%(徵收率調整係報請行政院核定,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勢必大幅增加有上述4大類免稅所得企業的稅負,主要受影響行業諸如金融業或是享受鉅額投資抵減稅額的科技業。
其次,基於相關修法係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針對大型集團企業分流適用立意良善。而根據目前財政部依111年度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台灣約有36家以上的跨國企業與在台外商跨國集團符合資格且有效稅率低於15%,即將面臨徵收率調高的稅負影響。然而,值得探討的是,若部分大型集團企業所屬營運地點尚未受GMT相關機制如IIR或UTPR等影響而須繳納補充稅款下,則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為15%,於大型集團企業是否一體適用有待商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協理劉紋廷也提到,如上述的現行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計算邏輯仍以課稅所得為基礎,與GMT以財務會計為基礎進行有效稅率調整計算是否達15%之計算邏輯完全不同,則因應GMT所為的所得基本稅額分流及徵收率調高,能否達到大型企業GMT稅負繳在台灣的效果,其可行性及妥適性尚待評估。若著眼於避免屬我國減免之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則規劃導入符合國際標準的QDMTT應較可達到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