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碳費3項子法 彭啓明:正式進入「排碳有價」時代

記者林則澄/台北報導

▲環境部長彭啓明。(圖/記者鍾泓良攝,2024.08.29)
▲環境部長彭啓明。(圖/記者鍾泓良攝,2024.08.29)
為了建構台灣碳定價制度與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3項配套子法,環境部長彭啓明今(29)日表示,碳費制度上路代表正式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未來除了透過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政府也將結合公私部門資金,促使碳費制度成為台灣綠色成長新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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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啓明表示,碳費制度其實是很棘手的政策,因為企業、環保人士、一般民眾對此的意願、期望導向完全不同,但是無論如何「排碳有價」必須是要走的道路,台灣相較全球起步較慢,開始行動永遠也不嫌晚。他也強調,碳費徵收對象涵蓋500廠,當中包括281家公司、141家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15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達到全國總排放量的54%,最重要的是徵收對象務必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預估隨著碳費3項子法上路,2030年就能減少37百萬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約是2005年排放量的14%,也能夠讓企業清楚知道如何透過自主減量計畫,減少碳排放量與碳費負擔。

彭啓明強調,針對企業徵收碳費既不影響物價、房價,更不造成嚴重通膨,還將成為台灣新的綠色成長動能,環境部也會爭取國家發展委員會的100億元基金成立「綠色成長基金」,依據減碳量決定投資對象,帶動國內淨零相關新興產業加速減碳。

另一方面,彭啓明指出,環境部合作金管會推動「綠色金融創新」,攜手經濟部爭取保險業、金融業資金長期投入各項產業深度節電、淨零措施、資源循環產業,加速淨零與環境永續。

彭啓明說明,環境部結合國內外減碳需求,合作國內高碳排業者、創投業者、金融機構、能源業者成立「台灣淨零基金」,獲得國際級減碳技術與實質減碳量者為標的物,協助台灣、全球加速推動減碳。

環境部表示,今年4月29日預告碳費制度3項配套子法草案,也有邀集產業及民間團體辦理9場說明會、1場公聽研商會,針對「起徵門檻扣除」、「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排放量調整係數及期程」「使用國內減量額度抵扣」「指定目標之基準年與標竿值設定」、「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等議題進行充分溝通。

一、《碳費收費辦法》

📌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的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與製造業,考量同一行業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應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期間,原則上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開始,每年5月底前依照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碳費計算:碳費計算就是「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而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作法,例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等,收費辦法當中也有設計制放量調整機制,避免發生碳洩漏情形。

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的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分為三期適用不同的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而且排放量調整期程,則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與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的收費排放量,不得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環境部表示,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由於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夠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且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則可提出「自主減量計書」,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減量指定目標: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其中一種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的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外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與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之下,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自主減量計畫: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當中附表一或附表二指定消減率,據此計算至2030年需要達標的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2030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包括逐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且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適用。

📌定期檢視成效: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前1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會依法追繳該年度一般費率、優惠費率的差額,並且限期其完成改善,而若未於期限改善,則將廢止自主減量計畫。

最後,環境部為了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進行減量,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的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比率為1.2,不過使用減量額度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

另外,環境部為了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於碳費開徵前3年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的比率0.3,而且為了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以使用經由中央主管認定的國外減量額度,但經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5%。

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預計9月9日召開第5次碳費費率審議會,針對不同費率情境對於個別產業衝擊進行討論,預估可於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與公告,完成我國碳定價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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