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16年過追訴時效!陳水扁洗錢案獲免訴 高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陳苾暐/綜合報導

▲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前總統陳水扁洗錢罪日前獲判免訴,不過檢方上訴後,高院今天撤銷發回地院更審。(圖/Nownews資料庫)
▲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前總統陳水扁洗錢罪日前獲判免訴,不過檢方上訴後,高院今天撤銷發回地院更審。(圖/Nownews資料庫)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遭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下洗錢罪,由於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法院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對此,北檢不服提起上訴,今(28)日高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發回地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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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獲得台北101董事長,陳水扁夫婦因此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二審審理時,發現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及洗錢,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後來因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日前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從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個月25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本院判決免訴。

不過北檢卻認為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今年6月間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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