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被控在任內貪污500萬,桃園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聲押卻兩度被法院裁定交保,經檢方抗告,桃園地方法院上(7)月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由於鄭文燦辯稱不清楚廖姓地主所帶來的黑色手提袋內藏有5百萬賄款,因此檢方認為鄭文燦惡性甚重,今(27)日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鄭文燦等11人,並建請法院將鄭文燦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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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鄭文燦被控在2017年間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桃園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時,廖姓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徵收配地較少,採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因此涉嫌於2017年9月間拿500萬元行賄鄭文燦,但隔年8月因案未過,鄭文燦遂將錢退還。

不過,檢方認為鄭文燦的犯行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附上蒐證資料與行賄者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不過6月30日及7月1、2、4日四度聲請搜索,皆被法院駁回,檢察官遂在5日指揮調查員攜傳票帶回鄭文燦訊問後,當庭逮捕聲押。

法官雖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不過無沒羈押必要,裁定5百萬元交保,後續檢方提起抗告,高院發回更裁,桃院仍裁定1千2百萬元交保,最終檢方再提抗告,桃院7月11日召開第三次羈押庭,檢方提出鄭文燦在7月5日傳給施姓秘書應訊答辯方向內容,法官認為鄭確實有串證疑慮,最終羈押成功。

今天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鄭文燦等11人,檢方指出,全案分四部分犯罪事實,第一部分,鄭文燦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楊姓、侯姓、廖姓、黃姓被告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第二部分,蔡姓律師涉嫌詐欺取財罪。

第三部分,廖姓、黃姓、謝姓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洗錢罪、故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第四部份,游姓被告涉嫌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檢方召開記者會說明,鄭文燦涉犯貪污、洗錢罪、涉犯業務侵占等4大罪,貪污部分求處12年徒刑。本案經訊問131人次、搜索40處後,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兩個上鎖保冷袋,裡面裝有678萬5千元現鈔,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將另行偵辦。

▲檢警另外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678萬5千元現鈔。(圖/翻攝黃國昌臉書)
▲檢警另外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678萬5千元現鈔。(圖/翻攝黃國昌臉書)
據悉,針對2017年9月間收受裝有5百萬現金手提袋一事,鄭文燦辯稱是廖姓地主以丟包方式放在官邸內,自己根本不知道裡面有錢,但檢方實測5百萬現金可放進小型購物袋,且重量達5公斤重,當天又是深夜交付,鄭文燦說詞難以採信,加上鄭文燦退還時,是用橡皮筋綑綁放進手提袋,與當初放在牛皮紙袋不同,因此可見鄭文燦確實知道該物為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