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今(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的管制,預計事業廢水氨氮管制總量可由80%提升至92%,並且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的負荷,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環境部說明,2011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半導體製造業等13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但未受到管制的氨氮事業當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然相對較高,而有納入管制需要,因此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
環境部表示,目前磷屬營養鹽且為減輕水體生態影響,國內磷物質管制僅適用於排放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對象,不過參考國外管制情形,並且考量部分業別高濃度磷廢水排放,也將影響水體或造成水體優養化,於是便先針對磷排放濃度較高且具循環使用潛勢的晶圓製造、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與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對象,增訂放流水標準總磷管制。
環境部指出,2017年起推動一定規模以上金屬相關產業、科學工業園區、工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等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已具一定污染削減成效,考量部分流域銅的水體分類水質標準達成率較低,因此為了提升水體品質、促使業者推動銅的資源化,於是針對前述對象與原本未達一定規模金屬相關產業,分別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
另外,為了避免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過量加氯,導致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環境部提到,《放流水標準》亦有增訂放流水標準的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過2mg/L,不過為了因應傳染病防治或特殊衛生清潔消毒需求,得不適用該項標準。
環境部強調,基於國際管制趨勢、國內事業廢水調查結果、水體水質影響、國內輿情關注與處理技術可行性等考量訂定《放流水標準》,已有充分給予緩衝期,其中若以總磷為例,除了三階段限值分別給予緩衝期,而有技術困難或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另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延後管制施行日期。
環境部提到,現正推動廢水處理新技術研發與推廣,對於有意願採行資源化、低碳化等技術而且符合資格者,亦可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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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表示,目前磷屬營養鹽且為減輕水體生態影響,國內磷物質管制僅適用於排放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對象,不過參考國外管制情形,並且考量部分業別高濃度磷廢水排放,也將影響水體或造成水體優養化,於是便先針對磷排放濃度較高且具循環使用潛勢的晶圓製造、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與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對象,增訂放流水標準總磷管制。
環境部指出,2017年起推動一定規模以上金屬相關產業、科學工業園區、工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等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已具一定污染削減成效,考量部分流域銅的水體分類水質標準達成率較低,因此為了提升水體品質、促使業者推動銅的資源化,於是針對前述對象與原本未達一定規模金屬相關產業,分別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
另外,為了避免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過量加氯,導致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環境部提到,《放流水標準》亦有增訂放流水標準的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過2mg/L,不過為了因應傳染病防治或特殊衛生清潔消毒需求,得不適用該項標準。
環境部強調,基於國際管制趨勢、國內事業廢水調查結果、水體水質影響、國內輿情關注與處理技術可行性等考量訂定《放流水標準》,已有充分給予緩衝期,其中若以總磷為例,除了三階段限值分別給予緩衝期,而有技術困難或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另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延後管制施行日期。
環境部提到,現正推動廢水處理新技術研發與推廣,對於有意願採行資源化、低碳化等技術而且符合資格者,亦可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