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貪被收押禁見,桃園地檢署今(27)日公布偵結結果,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及共犯等共11人,由於鄭文燦否認犯行、賄款高達新台幣500萬元,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檢方認為鄭文燦雖退還500萬,但無法改變其犯罪成立且有犯罪所得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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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被控在2017年間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桃園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時,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徵收配地較少,採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因此涉嫌於2017年8月間拿500萬元行賄鄭文燦,但隔年8月因案未過,鄭文燦遂將錢退還。

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鄭文燦等11人,檢方指出,全案分四部分犯罪事實,第一部分,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楊姓、侯姓、廖姓、黃姓嫌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謝姓、廖姓、黃姓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游姓嫌犯涉有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支付業務持有文書秘密罪嫌,提起公訴。蔡姓律師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游姓被告涉嫌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桃園地檢署指出,本案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團隊辦案,調訊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扣得筆記本、電腦等證物,並在鄭文燦暗櫃內發現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新台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將另行偵辦。

桃檢指出,鄭文燦收受賄賂款500萬,雖於近一年後有以等額之款項交與廖姓被告,然其收賄犯行於收受賄賂之當下已然成立,且其後亦有為案關職務行為,是其於近一年後因發覺遭監聽,未免犯行遭辦,始以等額之款項交還,無從回溯改變其犯罪成立且有犯罪所得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