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被控在任內貪污500萬,桃園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聲押卻兩度被法院裁定交保,經檢方抗告,桃園地方法院上(7)月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桃園地檢署今(27)日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鄭文燦等11人,建請法院將鄭文燦判刑12年。
檢方目前召開記者會說明,檢方表示鄭文燦涉犯貪污、洗錢罪、涉犯業務侵占等4大罪,貪污部分求處12年徒刑。本案經訊問131人次、搜索40處後,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兩個上鎖保冷袋,裡面裝有678萬5千元現鈔,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將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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