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近日一起官司訴訟引發關注,一位女子在佛羅里達的迪士尼樂園內用餐後,因為引發過敏反應導致女子死亡,女子丈夫對迪士尼提告,指控園方未妥善提供無過敏原餐點,涉及過失致死。然而,迪士尼卻主張案件必須接受仲裁程序庭外和解,因為女子丈夫在註冊訂閱Disney+時已經同意訂閱條款,若有針對迪士尼的訴訟,將透過仲裁程序在庭外和解。
回顧本案,42歲的女子湯宣(Kanokporn Tangsuan)於去年10月在佛州迪士尼樂園內的「迪士尼之泉」(Disney Springs)酒吧用餐後,出現嚴重過敏反應,導致湯宣呼吸困難送醫後不治。
湯宣的丈夫皮可洛(Jeffrey Piccolo)表示,迪士尼樂園在網站上介紹稱「迪士尼之泉」可以提供無過敏原的食物,當天湯宣也有向服務生表示自己對堅果和乳製品嚴重過敏,服務生也保證餐點內未含過敏原,但湯宣在用餐後卻出現嚴重過敏反應,法醫也證實死因就是對乳製品和堅果過敏導致。皮可洛於是對迪士尼提告,認為園方有所疏失。
而迪士尼則主張,由於皮可洛曾在2019年註冊訂閱Disney+時,同意服務條款中所列的「您與我方的任何爭端,均適用集體訴訟豁免,且必須透過個別具有約束力的仲裁來解決」,意即皮可洛在本案中也應透過仲裁程序在庭外和解,無權對迪士尼提告。
皮可洛的律師痛斥迪士尼的主張荒謬,迪士尼則表示對於湯宣的死深感悲痛,但是園內的「迪士尼之泉」並非迪士尼所有,也並非由迪士尼經營,皮可洛可對「迪士尼之泉」提告索賠,但迪士尼不願意被納入這起訴訟中,因此才提出仲裁程序的主張。
迪士尼的主張看似很違反常識,只要訂閱了迪士尼的影音串流服務,就意味著在任何事情上都不能對迪士尼提告了嗎?對此,根據《美聯社》報導,電子隱私資訊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的法務主管戴維森(John Davisson)表示,消費者面對各種使用條款,勾選「我閱讀並同意」時就應該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本身存在風險。
戴維森認為,這些使用條款通常都對使用者不利,傾向於保護公司權益,這起官司就如同對消費者敲響一記警鐘。戴維森指出,雖然在現實中,消費者很可能沒有閱讀,或者是讀了也未理解這些條款的法律含義,然而一但你確實同意了,就會造成日後在訴訟中面對公司時處於不利地位,且外人也難以對此提供有用的法律建議。
根據《CNN》報導,迪士尼利用仲裁條款「躲」官司並非個案,自2010年以後,越來越多大公司透過仲裁條款來保護公司權益,包括Airbnb和沃爾瑪(Walmart)都有過類似案例,迪士尼的主張未必會被法庭接受,但也未必會被駁回,因為過去早有先例。
加州大學法學教授霍頓(David Horton)表示,公司在使用條款中要求使用者簽下「無限仲裁條款」,即使這些合約的主題與訴訟本身無關,訴訟也會受到「無限仲裁條款」約束,這樣的主張確實讓部分法院感到不妥。但是另一方面,過去已有多起案例包括最高法院曾判決,認為應根據雙方合約進行仲裁協議,也有許多法院認為遵循先例是基本原則,即使「無限仲裁條款」本身有所爭議。
霍頓解釋,20年前根本未曾發生這種仲裁條款被公司大量使用的案例,因此法界對於此類仲裁條款該如何詮釋也存在分歧。由第三方仲裁解決爭議,被視為更具成本效益且耗時更少,但通常也被認為對大企業有利,因為公司相較於個人,對於仲裁程序駕輕就熟,仲裁過程中更能佔據到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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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宣的丈夫皮可洛(Jeffrey Piccolo)表示,迪士尼樂園在網站上介紹稱「迪士尼之泉」可以提供無過敏原的食物,當天湯宣也有向服務生表示自己對堅果和乳製品嚴重過敏,服務生也保證餐點內未含過敏原,但湯宣在用餐後卻出現嚴重過敏反應,法醫也證實死因就是對乳製品和堅果過敏導致。皮可洛於是對迪士尼提告,認為園方有所疏失。
而迪士尼則主張,由於皮可洛曾在2019年註冊訂閱Disney+時,同意服務條款中所列的「您與我方的任何爭端,均適用集體訴訟豁免,且必須透過個別具有約束力的仲裁來解決」,意即皮可洛在本案中也應透過仲裁程序在庭外和解,無權對迪士尼提告。
皮可洛的律師痛斥迪士尼的主張荒謬,迪士尼則表示對於湯宣的死深感悲痛,但是園內的「迪士尼之泉」並非迪士尼所有,也並非由迪士尼經營,皮可洛可對「迪士尼之泉」提告索賠,但迪士尼不願意被納入這起訴訟中,因此才提出仲裁程序的主張。
迪士尼的主張看似很違反常識,只要訂閱了迪士尼的影音串流服務,就意味著在任何事情上都不能對迪士尼提告了嗎?對此,根據《美聯社》報導,電子隱私資訊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的法務主管戴維森(John Davisson)表示,消費者面對各種使用條款,勾選「我閱讀並同意」時就應該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本身存在風險。
戴維森認為,這些使用條款通常都對使用者不利,傾向於保護公司權益,這起官司就如同對消費者敲響一記警鐘。戴維森指出,雖然在現實中,消費者很可能沒有閱讀,或者是讀了也未理解這些條款的法律含義,然而一但你確實同意了,就會造成日後在訴訟中面對公司時處於不利地位,且外人也難以對此提供有用的法律建議。
根據《CNN》報導,迪士尼利用仲裁條款「躲」官司並非個案,自2010年以後,越來越多大公司透過仲裁條款來保護公司權益,包括Airbnb和沃爾瑪(Walmart)都有過類似案例,迪士尼的主張未必會被法庭接受,但也未必會被駁回,因為過去早有先例。
加州大學法學教授霍頓(David Horton)表示,公司在使用條款中要求使用者簽下「無限仲裁條款」,即使這些合約的主題與訴訟本身無關,訴訟也會受到「無限仲裁條款」約束,這樣的主張確實讓部分法院感到不妥。但是另一方面,過去已有多起案例包括最高法院曾判決,認為應根據雙方合約進行仲裁協議,也有許多法院認為遵循先例是基本原則,即使「無限仲裁條款」本身有所爭議。
霍頓解釋,20年前根本未曾發生這種仲裁條款被公司大量使用的案例,因此法界對於此類仲裁條款該如何詮釋也存在分歧。由第三方仲裁解決爭議,被視為更具成本效益且耗時更少,但通常也被認為對大企業有利,因為公司相較於個人,對於仲裁程序駕輕就熟,仲裁過程中更能佔據到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