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中信商銀內湖購地弊案,二審依金融控股公司法2罪判時任中信商銀等要職的張明田各8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昨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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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包括2部分,一審視為1罪論處,二審改認定為2罪,但二審審理時未告知張明田等人將以2罪科刑,已違反被告的權利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也說,二審認定張明田等人透過關係人交易購地再出售的價金,從卷證資料中,無法判斷是否達到特別背信罪要求的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要件。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查明中信金控、中信商銀主張未因張明田等人行為而造成損失,也未查明檢方主張的沒收犯罪所得的流向及帳戶,是否有流入巫姓參與人等的帳戶,判決有調查未盡的違誤,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張明田原是中信金控的行政長及中信商銀的全球行政總管理處總處長,民國102年間轉任中信金控及中信商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因中信商銀在101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的需求,開始尋覓興建用地。

檢方調查,張明田與其胞弟張明人及時任中信金控經理人陳永晋,涉嫌利用個人親友或其實質控制的公司名義,把2筆土地出售給中信商銀,居中套利,使中信金控與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中信金控與中信商銀因資訊大樓購地案,遭受1億8234萬7200元的損失;因行政大樓購地案遭受6億8193萬2000元的損害。張明田等人從中套利總額為8億6427萬9200元,

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處張明田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億元;張明人判刑14年,併科罰金3億元;陳永晋則判刑1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則認為,張明田等人構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2罪,各判處張明田8年6月,併科罰金9000萬元及3億元;張明人各判刑6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及1億元;陳永晋各判刑8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違誤,昨天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李錫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