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逝世,破百億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然其胞兄、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案經法院確認遺囑有效、並在今(14)日駁回上訴確定,張國煒估可獨得140億遺產。
張榮發密封遺囑中,指明「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動產」全部由二房獨子、即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由張國煒擔任集團總裁,還留下遺願「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不過,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非親自簽名,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張國煒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作成,筆跡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為真,證明遺囑有效。
案經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遺囑具備遺囑要件,二審合議庭也認為,張榮發密封遺囑無任何病歷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且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筆跡,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100年至104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符,可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因此,判定張榮發密封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屬有效,張國政上訴無理由,仍判決敗訴。
經張國政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針對最後判決,長榮集團稱事涉大股東家族事務公司無法回應;星宇航空截稿前也無對此事做出確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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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非親自簽名,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張國煒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作成,筆跡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為真,證明遺囑有效。
案經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遺囑具備遺囑要件,二審合議庭也認為,張榮發密封遺囑無任何病歷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且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筆跡,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100年至104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符,可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因此,判定張榮發密封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屬有效,張國政上訴無理由,仍判決敗訴。
經張國政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針對最後判決,長榮集團稱事涉大股東家族事務公司無法回應;星宇航空截稿前也無對此事做出確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