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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關病歷、醫療、健檢等個資不得無故洩露或利用,陳菁徽辦公室續指,本案林秉樞疫苗施打紀錄只記載林秉樞施打新冠肺炎疫苗之時間、醫院及廠牌,此外並無其他有關醫療或健檢之個資。 且依當時情況,施打新冠肺炎疫苗之紀錄並非是個人隱私資訊,蓋疫情嚴峻時期,民眾搭機入出境,或至公共場所時,都須出示施打疫苗紀錄予相關人員查看核對,故施打新冠肺炎疫苗紀錄已非一般之病歷可以比擬。
陳菁徽辦公室提到,從而陳菁徽將系爭照片上傳至群組,致揭露林秉樞個人施打新冠肺炎疫苗之紀錄,理論上應不足生損害於林秉樞。雖因林秉樞涉嫌非法施打疫苗,揭露系爭照片檔案可能會使其感到難堪,並受到輿論撻伐,然此種現象不是公開「疫苗施打紀錄」所起,而係「非法施打疫苗」所致。
陳菁徽辦公室強調,我國法務部已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該草案第 12 條前段明定,「揭弊者之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 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本案被告陳菁徽是吹哨者,其行為係揭弊行為,陳菁徽將上訴二審,爭取自己清白,也期盼立法院在下個會期能完成「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程序,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適當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