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無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被控操縱宏福建設股票等案,案經纏訟23年,最高法院維持更四審認定,依操縱股價罪判刑4年、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2年定讞,台北地檢署今天通知陳政忠到案執行。
陳政忠被控身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創辦人及股東,自民國82年起陸續掏空宏福建設資產、操縱宏福建設股票,不法所得達新台幣60餘億元;台北地檢署於90年間依背信、詐欺、業務侵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陳政忠,求刑15年。
台北地方法院依操縱股票、背信、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陳政忠20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陳政忠9年徒刑。
本案經多次發回更審,陳政忠被控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先前已陸續無罪確定。高院更一審僅依操縱股票罪判處陳政忠5年徒刑;更二審則以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5年。
更三審則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政忠當時是宏福建設負責人,也無證據證明陳政忠與盧寶琴有操縱股票的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嫌疑不足,判決無罪。
更四審改認定陳政忠有罪,考量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依證交法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罪判刑4年,另依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記載虛偽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今年7月間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雅淨)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北地方法院依操縱股票、背信、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陳政忠20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陳政忠9年徒刑。
本案經多次發回更審,陳政忠被控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先前已陸續無罪確定。高院更一審僅依操縱股票罪判處陳政忠5年徒刑;更二審則以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5年。
更三審則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政忠當時是宏福建設負責人,也無證據證明陳政忠與盧寶琴有操縱股票的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嫌疑不足,判決無罪。
更四審改認定陳政忠有罪,考量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依證交法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罪判刑4年,另依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記載虛偽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今年7月間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雅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