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偏好買保險以備不時之需,讓台灣的保險滲透率在全球排名前5強,但台灣的離婚率也位居亞洲前列,兩項看似無關的數據,卻為每位已婚者敲響警鐘,在婚姻中投保時,如何規劃保費金流以保障自身財產,已成為不容忽視的議題。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指出,在高離婚率的社會環境下,民眾投保時不僅要考慮保障需求,更要審慎思考財產分配問題,想避免保單計入婚後財產,提醒掌握兩大原則,才能讓精心規劃的保單,不僅能提供未來保障,更可能成為婚姻變故時的財務防線。
台灣離婚率逐年攀升,已經成為亞洲排名第二高的國家;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2023年離婚對數高達5萬3085對,粗離婚率為千分之2.18,年增率創近10年次高。另一方面,台灣保險滲透度曾蟬聯13年全球第一,儘管2020年失落冠軍寶座,但2022仍以11.4%位居世界第五強。
面對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劉北元指出,由於絕大多數的夫妻在結婚時,都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導致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離婚時就必須面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具體的計算方式,是把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各自取回,再針對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婚後財產),減除婚後負債後的餘額(剩餘財產),兩者相減除以2,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餘數給他方。這樣的分配方式,讓一些財團負責人或豪門子女離婚時,經由法院針對差額分配請求作出的判決多達數億、甚至十數億,令人瞠目結舌。
劉北元解釋,依民法規定,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算入婚後財產中,但是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的孳息,必須要計入婚後財產,例如先生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屬於婚前財產,但婚後出租的租金所得要計入先生的婚後財產。不過,不動產如果有漲價增值,增值部分又不屬於婚後財產,不需要分配。
因此,保單是否會被計入婚後財產,可思考婚前、婚後兩個時態,釐清自己的保價金的取得時間、本金與孳息、保險費金流,提早規劃,將有助處理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他也以近年法官判決案例為參考,可從婚前投保及婚後投保來看,其中「婚前投保」有3種情況,第1種是婚前投保的保單,在婚前繳費滿期,即保單保價金為婚前財產,婚後的保價金增值卻是婚後財產;第2種情況是婚前投保的保單,婚後繼續繳費,即保單保價金為婚前財產,結婚後,繼續繳費增值的保價金,則屬於婚後財產。但如果繳交的保險費是來自於婚前財產、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則保價金不屬於婚後財產。
第3種情況是婚前投保儲蓄險,婚後領回保險給付,法院判決認為,婚後領回的保險給付,屬於婚前財產,但需注意此見解要十分留心,儲蓄險領回的保險給付中,可能會有孳息在其中,是否每個法官都會認同婚後領回的儲蓄險保險給付屬於婚前財產,有待觀察。
至於「婚後投保」也有4種情況,1種是保單的保價金為婚後財產,但如果繳交的保險費是來自於婚前財產、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則保價金不屬於婚後財產;還有婚後投保產險,並受領保險理賠金,法院判決認為婚後投保產險並受領保險理賠金並非屬於無償取得,應該要計入婚後財產。
另一種情況是取得醫療保險理賠金,視為非無償取得,應計入婚後財產,第4種情況則是領取第三人死亡的人壽保險給付,屬於無償取得,無需計入婚後財產
劉北元說,由以上實務見解可知,法院在處理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保單是否要計入婚後財產,有2個原則,第一,保價金部分:只要是婚後取得或增加的保價金,都屬於婚後財產,除非所繳交的保險費現金是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則例外不計。
第二,保險給付部分:由於保險契約是有償契約,因此婚後取得的保險給付,一定是婚後財產。但如果所繳交的保險費現金是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或受益人不是要保人,則又變成無償取得,非婚後財產。
因此,在婚姻關係中投保,劉北元提醒最重要的規劃,就是保險費金流:繳交保險費的金流最好是使用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自身為例,投保終身壽險,繳交保險費應使用婚前儲蓄、繼承所得,或者是另一半「贈與」的現金,將來萬一離婚,這張保單的保價金,將不會計入婚後財產,自己可以完整保有。
在要保人與受益人安排上,劉北元說,若要投保醫療險,可鼓勵另一半擔任要保人、自己為受益人;如此一來,自己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可被視為無償取得,萬一不幸面臨離婚,不需計入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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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劉北元指出,由於絕大多數的夫妻在結婚時,都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導致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離婚時就必須面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具體的計算方式,是把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各自取回,再針對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婚後財產),減除婚後負債後的餘額(剩餘財產),兩者相減除以2,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將餘數給他方。這樣的分配方式,讓一些財團負責人或豪門子女離婚時,經由法院針對差額分配請求作出的判決多達數億、甚至十數億,令人瞠目結舌。
劉北元解釋,依民法規定,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算入婚後財產中,但是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的孳息,必須要計入婚後財產,例如先生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屬於婚前財產,但婚後出租的租金所得要計入先生的婚後財產。不過,不動產如果有漲價增值,增值部分又不屬於婚後財產,不需要分配。
因此,保單是否會被計入婚後財產,可思考婚前、婚後兩個時態,釐清自己的保價金的取得時間、本金與孳息、保險費金流,提早規劃,將有助處理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他也以近年法官判決案例為參考,可從婚前投保及婚後投保來看,其中「婚前投保」有3種情況,第1種是婚前投保的保單,在婚前繳費滿期,即保單保價金為婚前財產,婚後的保價金增值卻是婚後財產;第2種情況是婚前投保的保單,婚後繼續繳費,即保單保價金為婚前財產,結婚後,繼續繳費增值的保價金,則屬於婚後財產。但如果繳交的保險費是來自於婚前財產、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則保價金不屬於婚後財產。
第3種情況是婚前投保儲蓄險,婚後領回保險給付,法院判決認為,婚後領回的保險給付,屬於婚前財產,但需注意此見解要十分留心,儲蓄險領回的保險給付中,可能會有孳息在其中,是否每個法官都會認同婚後領回的儲蓄險保險給付屬於婚前財產,有待觀察。
至於「婚後投保」也有4種情況,1種是保單的保價金為婚後財產,但如果繳交的保險費是來自於婚前財產、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則保價金不屬於婚後財產;還有婚後投保產險,並受領保險理賠金,法院判決認為婚後投保產險並受領保險理賠金並非屬於無償取得,應該要計入婚後財產。
另一種情況是取得醫療保險理賠金,視為非無償取得,應計入婚後財產,第4種情況則是領取第三人死亡的人壽保險給付,屬於無償取得,無需計入婚後財產
劉北元說,由以上實務見解可知,法院在處理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保單是否要計入婚後財產,有2個原則,第一,保價金部分:只要是婚後取得或增加的保價金,都屬於婚後財產,除非所繳交的保險費現金是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則例外不計。
第二,保險給付部分:由於保險契約是有償契約,因此婚後取得的保險給付,一定是婚後財產。但如果所繳交的保險費現金是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或受益人不是要保人,則又變成無償取得,非婚後財產。
因此,在婚姻關係中投保,劉北元提醒最重要的規劃,就是保險費金流:繳交保險費的金流最好是使用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自身為例,投保終身壽險,繳交保險費應使用婚前儲蓄、繼承所得,或者是另一半「贈與」的現金,將來萬一離婚,這張保單的保價金,將不會計入婚後財產,自己可以完整保有。
在要保人與受益人安排上,劉北元說,若要投保醫療險,可鼓勵另一半擔任要保人、自己為受益人;如此一來,自己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可被視為無償取得,萬一不幸面臨離婚,不需計入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