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為了促進收視平權,除了要求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無線電視台公視、華視轉播巴黎奧運會賽事,並且提供畫面給予新聞台製播新聞,今年也有督促提高巴黎帕運會轉播時數與新聞。另外,體育署強調,沒有透過補助的方式協助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爭取轉播權,而是該公司取得轉播權才來申請16%轉播權利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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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表示,巴黎奧運進入第7天賽事,台灣無法收看部分選手的比賽,經瞭解因選手並未全部安排在轉播場地,而且大會沒有安排轉播的場次,全球皆無電視訊號可以接收;其次,若同時段多場賽事都有台灣選手出賽,無線電視台也因頻道數量問題,只能選擇部分場次播出,目前公共電視台轉播150小時賽事與開閉幕式、華視轉播60小時賽事與開閉幕式。

體育署說明,2012年至2024年連續4屆奧運,包含台灣、香港、新加坡等22地區的轉播權均由日本電通代理國際奧會(IOC)銷售,台灣媒體可向日本電通競標,不過2019年,國內無線電視台成立聯盟打算共同投標2020年東京奧運轉播權,最終破局,而在無線聯盟放棄之後,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洽談取得2020年東京奧運轉播權,並與公共電視台、東森電視台聯合播出。

體育署提到,2024年巴黎奧運則由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競標取得台灣的轉播總代理權,橫跨有線電視台(愛爾達電視台)、無線電視台(公共電視台、華視) 、IPTV平台、網路OTT平台等4大平台提供轉播,不過體育署強調,沒有透過補助的方式協助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爭取轉播權,而是該公司取得轉播權才來申請16%轉播權利補助金。

另外,體育署表示,今年要求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與15家媒體頻道合作露出賽事新聞與宣導,提供至少60則奧運影音畫面予以媒體依照相關規範使用,截至7月31日止已提供46則影音素材,民眾收視與獲知相關賽事新聞訊息的管道尚屬普及,至於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是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規範的產業範圍,為了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的核心業別之一,需要政府輔導與協助。

體育署說明,世界各國對於重大運動賽事的轉播,大多採由各個轉播頻道商依照商業機制洽詢各個運動賽事主辦單位,透過繳付轉播權利金方式取得在該地區轉播與廣告銷售權利的商業模式辦理,近年以來重要運動賽事轉播權利金(例如:奧林匹克運動會)水漲船高,我國各家電視台依其商業市場考量,評估國際賽事轉播成本效益,考量國內市場人口、地區距離、時差、賽事亮點與大眾收視習慣等因素,評估是否提出轉播權申請,規劃結合國內電視頻道與網路平台共同聯合播出。

體育署強調,若要改由政府完全出資取得運動賽事轉播權的方式處理,是以公權力直接介入運動賽事轉播的商業市場運作,恐對國內運動傳播媒體業的整體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考量兼顧民眾收視權益與產業發展,政府應在有限資源之下予以獎助。

體育署補充,2012年體委會時期起即訂定相關補助要點,即為《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針對有我國運動員(團隊)參加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經教育部認定的重大國際運動賽會,而以運動發展基金酌予補助取得或擁有重大國際運動賽事轉播權的依法立案或登記的公司、法人與團體,使得我國民眾皆能透過電視或收視平台觀賞各類賽事。

值得一提的是,體育署為了照顧身心障礙者運動平權,2020年東京奧運起也補助帕運轉播,2024年巴黎奧運轉播補助包含補助2024年巴黎帕運,而且要求愛爾達電視提高轉播時數與新聞,並且聯合轉播2024年巴黎奧運的媒體(公共電視台、華視)需要同步轉播2024年巴黎帕運,而且所有取得巴黎奧運新聞素材的媒體(例如:台視、中視、民視、三立電視台、東森電視台等13家媒體),都需同步報導2024年巴黎帕運相關新聞。

最後,體育署也與前述電視媒體合作2024年巴黎奧運與帕運轉播,期盼能與國人一同見證台灣優秀運動選手的精采表現,增加國人對於體育事務、運動選手的關注,持續提升體育賽事收視人口,成為選手堅實的後盾,一起來為中華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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