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1)日駁回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申請所屬「era news年代新聞」、「壹電視新聞台」播出藝文活動、娛樂影視等計畫,不過許可新增重要體育賽事等活動轉播,但不改變兩家頻道既有製播新聞(含新聞性節目)為主的定位。
NCC今日召開第1130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申請所屬「era news年代新聞」、「壹電視新聞台」營運計畫節目規畫變更,按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許可兩家頻道新增重要體育賽事等活動轉播(含重播),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兩家頻道新增藝文活動、娛樂影視相關等活動的轉播(含重播)。
NCC說明,許可「era news年代新聞」與「壹電視新聞台」新增重要體育賽事等活動轉播(含重播),並不改變其既有以製播新聞(含新聞性節目)為主的定位,因此申請人未來進行重要體育賽事轉播(含重播),亦應注意《衛星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等規定。
NCC表示,有關申請人在同案針對「era news年代新聞」與「壹電視新聞台」提出新增藝文活動、娛樂影視等轉播(含重播)變更申請一節,NCC表示,由於申請人另有經營其他非以製播新聞為主的頻道,考量閱聽眾的期待、對於整體產業發展影響,而且藝文活動等轉播內容尚非不得在申請人所屬其他綜合頻道完整播出,因此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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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許可「era news年代新聞」與「壹電視新聞台」新增重要體育賽事等活動轉播(含重播),並不改變其既有以製播新聞(含新聞性節目)為主的定位,因此申請人未來進行重要體育賽事轉播(含重播),亦應注意《衛星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等規定。
NCC表示,有關申請人在同案針對「era news年代新聞」與「壹電視新聞台」提出新增藝文活動、娛樂影視等轉播(含重播)變更申請一節,NCC表示,由於申請人另有經營其他非以製播新聞為主的頻道,考量閱聽眾的期待、對於整體產業發展影響,而且藝文活動等轉播內容尚非不得在申請人所屬其他綜合頻道完整播出,因此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