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日前踢爆,公視台語台新聞專題節目《台灣記事簿》上線,內容滿滿是宣傳「拆樑行動」的內容,此舉已違反《選罷法》,今(30)日已具名向NCC、基隆市選委會檢舉。律師柯晨晧也直言,公視依照它呈現的情節,可能會面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的罰鍰,「可以說(公視)法務、製播新聞團隊螺絲都有點鬆了」。
柯晨晧直言,依照《選罷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也就是說針對罷免案,如果屬於公共廣播電視台或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要播送支持、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就會直接違反《選罷法》。
柯晨晧認為,如果以公視台語台目前節目播送的狀況,是有呈現支持罷免案論點,很明顯就會牴觸49條第2項,且49條第4項就有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因此王鴻薇、林沛祥告發絕對符合要求。
柯晨晧續指,《選罷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按照目前狀況,公視依照它呈現的情節,可能會面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的罰鍰,公視這樣作為領納稅人的電視台,卻從事不是很中立,甚至有洗腦疑慮的行為,其實是蠻值得檢討的。
柯晨晧最後提到,除了法律問題外,《選罷法》對於媒體在呈現罷免案上,有大量條文要求要保持中立,同時,不能任意支持反對,公視作為公廣集團,卻忽略這些法令的簡單要求,「可以說法務、製播新聞團隊螺絲都有點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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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晨晧認為,如果以公視台語台目前節目播送的狀況,是有呈現支持罷免案論點,很明顯就會牴觸49條第2項,且49條第4項就有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因此王鴻薇、林沛祥告發絕對符合要求。
柯晨晧續指,《選罷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按照目前狀況,公視依照它呈現的情節,可能會面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的罰鍰,公視這樣作為領納稅人的電視台,卻從事不是很中立,甚至有洗腦疑慮的行為,其實是蠻值得檢討的。
柯晨晧最後提到,除了法律問題外,《選罷法》對於媒體在呈現罷免案上,有大量條文要求要保持中立,同時,不能任意支持反對,公視作為公廣集團,卻忽略這些法令的簡單要求,「可以說法務、製播新聞團隊螺絲都有點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