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管不到民間公司!聯合再生弊案怎查?作家:所以需國會調查權

記者何哲欣/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委還為此大打群架。(圖/資料照片)
▲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委還為此大打群架。(圖/資料照片)
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未設電價回饋金下限,導致國庫20年減收近70億元,且評選過程顯不合理、廠商得標聯合再生未滿週年就轉賣等情形,監察院為此通過糾正經濟部,但對民間廠商聯合再生卻無法處理。作家楊照說,監察院最多只能對政府機關做出懲處,卻無權調查民間綠能公司之間的複雜關係,而此案已牽涉公共利益,正好是這次國會改革賦予國會調查權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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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照在廣播節目《世界一把抓》說,經濟部只遭到糾正,無人被彈劾,但就算監察院強硬彈劾,對象也只會是當年經手此案的經濟部人事,仍然無法對政府發揮任何有力的制裁效果。

楊照說,原本標案合約上有不得轉讓的規定,但聯合再生公司拿到彰濱工業區租案後,竟然立刻就把標案轉給了「和暄綠能」,這些複雜的關係,包括當時的標案評審委員,都要追究,相關資訊也應公開透明化,但關鍵就在於這些綠能公司都屬民間私人公司,監察院根本沒有管轄權。

楊照說,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其中就包含當立法院有調查需求時,得要求私人公司提供資料,就能幫助這件案情作出有效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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