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26日判決出爐,一審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新竹市長一職也立刻遭到停職。曾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助理的「Z9」吳達偉分享他當日旁聽判決的5點心得,其中,針對為何高虹安浮報薪資有罪,審判長說,「法院不認為立法委員有薪資裁量權」,Z9認為,這與立法院現行的規範有很大的落差。
吳達偉26日在高虹安案的判決宣判現場,並分享他5點旁聽心得摘要,他分享說,有人詢問審判長,「薪資浮報部分有罪,與其他判例認為立法委員有薪資裁量權有異,原因為何?」審判長答:「法院不認為立法委員有薪資裁量權,否則立委權力會過大,相對於助理的角色,若應賦予立委這樣的權力,與助理的權利會失衡。」
Z9認為,這個判決意味,助理不能因責任變重、工作變多、表現變好而浮動薪資,否則在法院的認定就是浮報,但是審判長這個認定,與立法院現行的規範有很大的落差,根據立法院的規定,聘書是立法委員及助理兩人之間的簽訂文書,每次調薪也都需要立法委員填寫薪資異動表,假使依照法官的見解立委無薪資裁量權,那立法院為什麼能給付給助理薪資?為什麼要依據立法委員填寫的薪資異動表給付薪資數額?
另外,審判長說,「加班費部分無罪,因助理皆有加班事實,依法可請領加班費,陳昱愷僅有涉及加班費,故無罪。」再者,檢察官僅因加班費無罪部分詢問審判長,審判長再強調回復,「助理們皆有合法加班請領加班費的權利,故法院認為無罪。」
他分析,這代表意味加班費的支領,與繳回、捐回、私用、公積金/零用金皆無關,審判長說明與判決書中皆都沒有再使用這些名詞。因此,審判長認定高虹安貪汙所得11餘萬是個助理浮報之薪資加總得出,也就是說薪資浮報部分跟公積金/零用金支出無關聯。
至於高虹安助理王郁文家屬詢問,「法院認定貪汙金額為466元,如何衡量這麼重的刑度?」審判長回答:「法院認定3-5月薪資為浮報2500元,扣掉勞健保與稅額後,得出貪汙所得為466元,因情為過輕,非具公務員身分,以兩次減刑標準衡量刑度,且法院認為王郁文過去、未來也不會再犯罪,法院以審判期間觀察王小姐的回答,也認為王小姐沒有犯罪意圖,這個刑期不應該被執行,故宣告緩刑。」
Z9說,審判長回答過程中,已明顯透漏心證,認為王郁文可能不該被定罪,但考量「其他因素」,因此宣告有罪,但認為判決刑期不該被執行,所以給予未認罪的王郁文緩刑。
他也分享說,王郁文家屬再問:「已於證據中提出王郁文議定薪資為46000元勞健保外加,為何沒有納入裁量?」審判長思考一下後回答:「很遺憾,法院認定王小姐的薪資是46000元含勞健保」,家屬再問:「為何如此認定。」審判長僅再重複「法院就是認定46000元為王小姐實際薪資。」Z9認為,審判長未對薪資認定為何有強力說詞,這個恐怕難以讓被告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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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9認為,這個判決意味,助理不能因責任變重、工作變多、表現變好而浮動薪資,否則在法院的認定就是浮報,但是審判長這個認定,與立法院現行的規範有很大的落差,根據立法院的規定,聘書是立法委員及助理兩人之間的簽訂文書,每次調薪也都需要立法委員填寫薪資異動表,假使依照法官的見解立委無薪資裁量權,那立法院為什麼能給付給助理薪資?為什麼要依據立法委員填寫的薪資異動表給付薪資數額?
另外,審判長說,「加班費部分無罪,因助理皆有加班事實,依法可請領加班費,陳昱愷僅有涉及加班費,故無罪。」再者,檢察官僅因加班費無罪部分詢問審判長,審判長再強調回復,「助理們皆有合法加班請領加班費的權利,故法院認為無罪。」
他分析,這代表意味加班費的支領,與繳回、捐回、私用、公積金/零用金皆無關,審判長說明與判決書中皆都沒有再使用這些名詞。因此,審判長認定高虹安貪汙所得11餘萬是個助理浮報之薪資加總得出,也就是說薪資浮報部分跟公積金/零用金支出無關聯。
至於高虹安助理王郁文家屬詢問,「法院認定貪汙金額為466元,如何衡量這麼重的刑度?」審判長回答:「法院認定3-5月薪資為浮報2500元,扣掉勞健保與稅額後,得出貪汙所得為466元,因情為過輕,非具公務員身分,以兩次減刑標準衡量刑度,且法院認為王郁文過去、未來也不會再犯罪,法院以審判期間觀察王小姐的回答,也認為王小姐沒有犯罪意圖,這個刑期不應該被執行,故宣告緩刑。」
Z9說,審判長回答過程中,已明顯透漏心證,認為王郁文可能不該被定罪,但考量「其他因素」,因此宣告有罪,但認為判決刑期不該被執行,所以給予未認罪的王郁文緩刑。
他也分享說,王郁文家屬再問:「已於證據中提出王郁文議定薪資為46000元勞健保外加,為何沒有納入裁量?」審判長思考一下後回答:「很遺憾,法院認定王小姐的薪資是46000元含勞健保」,家屬再問:「為何如此認定。」審判長僅再重複「法院就是認定46000元為王小姐實際薪資。」Z9認為,審判長未對薪資認定為何有強力說詞,這個恐怕難以讓被告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