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判決出爐!八仙塵爆案釀15死484傷 八仙樂園負連帶賠償責任

記者孫唯容/綜合報導

▲八仙塵爆釀成重大傷亡,最高法院今(26)日作出3件損害賠償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圖/資料照)
▲八仙塵爆釀成重大傷亡,最高法院今(26)日作出3件損害賠償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圖/資料照)
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在2015年發生粉塵爆炸案釀15死、484傷,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刑滿出獄。最高法院今(26)日作出3件損害賠償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未來被害人的求償訴訟,都將依這個法律見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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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判決3案包括楊姓、王姓和林姓被害人;其中,楊在塵爆中受有燒傷面積58%,提起求償訴訟,,一、二審未認定八仙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今廢棄八仙公司免賠部分,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另外,呂忠吉、瑞博、玩色公司應連帶賠償楊381萬餘元、瑞博和玩色公司應賠償楊父、楊母各5萬元部分,因未上訴第三審而確定。

王姓、林姓被害人部分,一、二審則認定八仙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均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審理。

據了解,過去審理八仙塵爆求償案時,民事一、二審大多認定呂忠吉及其兩間公司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均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認為八仙僅提供場地出租,沒有義務確保活動安全、避免塵爆發生等理由,不必賠償。

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消費者處於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技術等,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服務的性質。企業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更具專業的知識、資訊、技術、經驗等,因此基於消保法立法意旨,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較重的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且不能任由企業經營者藉由契約,將之轉嫁由他方單獨負擔,並解免自己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雖和瑞博公司簽訂租賃合約,將樂園部分場地出租給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認為八仙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包括,第八仙公司藉場地各項動態、靜態之遊樂休憩設施與服務,供購買票券進入園區之消費者遊樂、休憩,屬提供服務之遊樂業經營者;活動區域位於八仙樂園最內側,與其他設施相互連通,無實體區隔,共同使用出入口,形成完整之園區空間,屬八仙公司對外提供服務之園區範圍。

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之營業時間重疊,客觀上足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八仙公司得確保活動內容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或午后優惠票與彩色派對票券組合商品,八仙公司均提供相關服務,並獲取收益,皆可獲得相同服務;在服務人力及設施上,二者互通併用;彩色派對宣傳可以使用八仙的名稱。

最高法院指出,八仙公司不只是單純的出租人,或僅提供場所者,而應就與經營事項關係密切相關活動造成的事故,負消保法損害賠償責任;指標性判決一出,未來相關八仙個人求償、團體訴訟案件皆將依此見解作出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天也裁定,依公司法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也就是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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