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今(26)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有罪,重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新竹市長職務也遭停職。律師黃帝穎今天也在臉書發文,分析這起案件的一審結果,具有3大正向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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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擔任立委2年多,根據檢方起訴書,期間涉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總計詐得新台幣46萬30元,北地今天一審宣判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事後高虹安宣布退出民眾黨,市長職務由邱臣遠暫時代理。

黃帝穎分析表示,該案具有3大正向法律意義,首先是「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因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高虹安不只一個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陳奐宇等3個主任全都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汙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第二點,「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由於高虹安辦公室3位主任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為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第三點則是「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從國民黨林耕仁爆料,到民眾黨新竹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汙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今天,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汙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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