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高虹安涉貪案,重判有期徒刑7年4,褫奪公權4年。北院於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指出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身居要職卻未廉潔自持,為增加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損害官箴。台北地檢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高虹安遭判刑,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內政部將停止其市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之後若上訴二審,並於任期內改判無罪,可復職。對此,判決出爐後,高虹安也宣布,即日起退出台灣民眾黨。針對一審判決,她也表示會提出上訴,並痛批法官今天的宣判,和十多年來累積過無數個助理費案判決的主流穩定見解,有非常大的差異。
而有法學界人士指出,高虹安一審之所以遭重判7年4月,恐跟法院審理期間「拒不認罪」及態度有關,檢方曾指出,高虹安犯後態度不佳,並稱係「仿傚前立委李俊俋的模式處理辦公室零用金」,無貪汙犯意,被認為姿態傲慢。另外,更指出高虹安所涉貪汙案,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最少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高虹安堅不認罪,再加上合併其他罪名等,即便貪汙所涉金額不大,法官就算想減刑也無能為力。而未來二審,若高虹安未能拿出翻盤證據,釐清其他人都已認罪的說法,恐不會有太大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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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法學界人士指出,高虹安一審之所以遭重判7年4月,恐跟法院審理期間「拒不認罪」及態度有關,檢方曾指出,高虹安犯後態度不佳,並稱係「仿傚前立委李俊俋的模式處理辦公室零用金」,無貪汙犯意,被認為姿態傲慢。另外,更指出高虹安所涉貪汙案,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最少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高虹安堅不認罪,再加上合併其他罪名等,即便貪汙所涉金額不大,法官就算想減刑也無能為力。而未來二審,若高虹安未能拿出翻盤證據,釐清其他人都已認罪的說法,恐不會有太大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