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涉貪污案,台北地院原定24日宣判,但遇凱米颱風襲台放颱風假而順延至明(26)日宣判。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將停止其職務,若二審經改判無罪可復職。高虹安若被判有罪民眾黨是否將高虹安開除黨籍也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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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被控2020年2月至11月擔任立委期間,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以虛報、浮報方式,將每月受領薪資、加班值班費算至上限金額,再把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總計詐得46萬30元,因此偵結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起訴高虹安、黃惠玟等5人;法院審理期間,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均認罪,並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至於王郁文及高虹安則否認犯罪。

高虹安指出,助理都有實際加班,時數也超過上限,因此她才會核批,另外,辦公室零用金非她所保管,她也沒有私用,助理的酬金及助理費實際進入助理帳戶後,是否捐出當零用金是由黃惠玟詢問助理;且她與助理對零用金的共識是用在公務上,只要助理認為有需要都可以支用不需要知會她。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將停止其職務,若二審經改判無罪可復職。

民眾黨在2020年通過的《廉政準則》第6條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等罪,「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應予開除黨籍,受處分人執行徒刑期間不得回復黨籍。」換句話說,若高虹安一旦近日被宣判有罪,就會直接開除黨籍。不過民眾黨在去年已默默修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今年7月4日,依新修訂版本,涉犯《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刑法》詐欺、背信等罪,「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等於是擴大了民眾黨中評會決議的空間,有可能保留高虹安黨籍,僅繼續維持停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