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在上週三讀通過,65歲以上勞工可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但有媒體報導指出,若雇主讓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雇主等於可用資遣方式辦理,等於讓勞工多領一筆退休金。對此。勞動部今(22)日澄清表示,退休與資遣是不同制度,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指出,本次勞基法第54條修正,是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讓有意願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該依照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表示,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到67歲,則勞工即可工作到67歲。不過,若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就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此外,勞動部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含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因此,勞動部表示,若勞雇雙方已依照勞基法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後,雇主除了正當理由外,不得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將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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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表示,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到67歲,則勞工即可工作到67歲。不過,若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就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此外,勞動部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含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因此,勞動部表示,若勞雇雙方已依照勞基法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後,雇主除了正當理由外,不得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將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