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通過、公布生效後,總統府、民進黨立院黨團等機關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今(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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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後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並在6月26日生效。總統府、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在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邀請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及監察院的代表與訴訟代理人,以及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於今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裁定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