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長楊文科因竹北天坑案,新竹地檢署今(17)日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起訴楊文科。對此,內政部民政司回應,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會停止其職務,意即需等到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會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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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檢表示,「豐邑機構」涉偷工減料釀天坑危及民眾安全,楊文科涉圖利護航建商,同意「豐邑機構」所提復工要求,還在楊文科官邸、縣長室查獲現金69萬餘元與金飾,楊文科甚至還涉接受建商招待,無視人民安全及財產風險,涉多次施壓下屬圖利建商,遭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起訴。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回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一)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由本部停止其職務,並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內政部民政司強調,新竹縣楊文科如有上開情事之一,將由本部依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