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公布幼兒園、狼師名!衛福部:未禁止報導 媒體人集體打臉

記者張嘉哲/綜合報導

▲台北市信義區一家私立幼兒園近日驚爆園長之子性侵學童之事,引爆全台家長怒火。(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台北市信義區一家私立幼兒園近日驚爆園長之子性侵學童之事,引爆全台家長怒火。(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台北市信義區一家私立幼兒園近日驚爆園長之子性侵女童,甚至檢警還查到該狼師拍了600多部影片,引爆全台家長怒火,然而因為「兒少法」的緣故,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學校、身分等資訊,因此媒體並無法多加報導,讓許多學者以及立委都呼籲「兒少法」有修正的空間。對此,衛福部日前回應:「幼兒園不屬於學校,不能報導是有所誤解」此話讓大批媒體人傻眼,表示明明有媒體揭露類似事件卻遭裁罰,如果不是由監察院公布幼兒園、狼師名稱,誰敢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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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兒少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受害的兒少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由於性侵加害人經常是受害者的熟人,或處在同一環境,若揭露學校、加害人背景等資訊,不僅可能讓受害者跟著曝光,也將涉及上述禁止的「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結果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日前回應此事:「沒有不得報導加害人的規定,而是在報導兒虐、性侵等案件時,要注意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如姓名、影像、聲音。至於法條規定不得揭露學校跟班級不分,因為幼兒園不屬於學校,所以並沒有不能報導幼兒園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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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不敢揭露幼兒園姓名、加害人身分等情事,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回應:「幼兒園不屬於學校,所以並沒有不能報導幼兒園名稱,是誤解」。(圖/取自unsplash)
衛福部稱:幼兒園不屬於學校!媒體人集體打臉

對於衛福部的說法,主持人謝曜州就在臉書表示「幼兒園性侵案加害者是可以被報導的,真的是今天讓我眼球動得最厲害的新聞。」謝曜州貼出過去《鏡週刊》在2021年時曾報導一起「兒福機構爆虐童性騷」的案件,結果出刊隔月《鏡週刊》就遭台北市社會局裁罰3萬元,原因正是兒少法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而《鏡週刊》也對其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仍以敗訴收場。

貼文曝光後,吸引大批媒體人出面回應,主播蕭彤雯留言回應:「NCC抓得可嚴了好嗎?」主播古彩彥也出面發聲:「電視台就是罰到怕,才被迫幫色狼打馬賽克,連哪間幼兒園都不能講,每次開會和播報都很無奈,怎樣才算保護被害人?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卻先保護到嫌犯。」

名嘴周玉蔻也在臉書發文痛批「台灣的法律真的好不公道,性侵加害者和家暴犯打妻兒的都被保護,他們的真實姓名、背景,媒體新聞都不得報導!什麼跟什麼啊?該修法了吧!」;主持人王乃伃也在得知監察院公布狼師名稱之後出面提到「那我還不講爆,噁男值得社死一百次。」

監察院公布幼兒園名稱、狼師名稱!台北教育局被要查了

然而台北市私立幼兒園涉性侵女童事件,監委16日以公共利益為由,直接公佈是「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涉案人就是幼兒園負責人暨園長之子毛姓教保員,該園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裁定已在去年停業,而監委則立案調查台北市政府是否盡善調查及監督之責。

監委葉大華表示,若案情嚴重,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行為,基於公益目的,「該揭露訊息就揭露」,況且《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規定,「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的必要,不在此限」,可透過地方政府的審議會機制,評斷媒體是否有過度揭露的風險。

監委強調,《兒少法》第69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不是要包庇加害人。

▲監察院公開台北幼兒園性侵案件涉案人名字以及學校名稱,引起《兒少法》應該修法的相關討論。(圖/監察院官網)
▲監察院公開台北幼兒園性侵案件涉案人名字以及學校名稱,引起《兒少法》應該修法的相關討論。(圖/監察院官網)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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