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6)日新聞稿說,前駐泰代表莊碩漢外派期間涉嫌性騷下屬,外交部調查後也相同認定,莊碩漢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監院於113年7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王麗珍、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說,莊碩漢擔任駐泰代表時,於出差執行公務期間,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莊碩漢之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定義。
監察院說,莊碩漢代表國家駐外,應端正言行舉止,避免男女同仁共處、碰觸對方身體部位,以莊重公務形象,具體實踐並捍衛性別平等精神,但莊碩漢未能嚴守分際,對乙女部分所為行止失檢失據,造成女性同仁身心俱皆受創,損及人格尊嚴,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實不容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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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說,莊碩漢代表國家駐外,應端正言行舉止,避免男女同仁共處、碰觸對方身體部位,以莊重公務形象,具體實踐並捍衛性別平等精神,但莊碩漢未能嚴守分際,對乙女部分所為行止失檢失據,造成女性同仁身心俱皆受創,損及人格尊嚴,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實不容姑息。